《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可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理解有很多种。有的认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这是大多数人的观点。有的认为董事长比较合适,因为董事长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投资人,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等重大的决策都由董事长来决定;有的认为总经理更合适,虽然董事长是主要投资人,但可能一个人兼很多公司的董事长,公司的主要工作由总经理负责,这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很普遍。另外,许多外国的老板在内地开设很多工厂,通过雇用内地总经理来进行管理工厂,很显然把主要负责人的职责落实到董事长身上不合适。有的认为总裁合适,这主要是指大型集团公司,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相互合并,大量集团公司成立。有的认为首席执行官合适,这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外资公司等。有的认为是指合伙人,这主要是指合伙制公司。有的认为是指个体投资人,这主要是指个体经济而言。总之,主要负责人的形式很多,在法律上统称为主要负责人。因此,如何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法》中主要负责人的涵义,只能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的性质,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来具体确定主要负责人。一般而言,对生产经营单位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这个人,就是主要负责人。
国家安全责任在谁身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包括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贯彻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作出专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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