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道路客运售票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21:01:51 409 人看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道路客运售票点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十二届政府2006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福州市道路客运售票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道路客运售票点的管理,稳定运价,保护旅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客运服务质量,适应客运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确保道路旅客运输的安全,维护客运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辖区内从事道路客运售票点(以下简称售票点)经营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道路客运售票点经营是指:以固定的场所、设施为依托,并与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联网,出售经批准公布班次道路客运车票,为客运站、客运班车代理组织客源,收取一定劳务费的具有商业性质的经营活动,属于客运站服务的延伸。

第四条售票点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售票点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售票点的登记注册,负责查处无照售票点;道路运管部门负责售票点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客运车辆擅自在售票点停靠进行查处,负责受理售票点购票乘客的投诉;物价部门负责售票点代售票价的监督和管理,查处售票点恶意压价和哄抬运价行为。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旅客运输市场的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登记注册售票点。

第七条经营售票业户,必须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同时应向当地运政管理机构备案(市区要向市区两级运政管理机构备案)。

客运企业、客运站应当委托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售票点售票。

第八条售票场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场所必须达15平方米以上;

(二)应设立在客运站周边1公里里程以外。

第九条售票点应执行交通、物价部门核定的运价,不得擅自抬价或压价,不得自立项目向旅客乱收费。

第十条售票点必须与代售客票的客运车辆的始发客运站签订合约,联网售票;严禁使用非法客票或手工票、代用票。

第十一条售票点应在售票场所公示客运线路、线路里程、票价、车型、服务公约、投诉举报电话等。

第十二条售票点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公布批准的客运班次代售客票,严禁超范围经营;

(二)工作人员售票时,必须如实提供车辆的具体发车时间、车型、票价、上车地点等相关内容,由乘客自主选择,不得采用蒙骗或强制手段强求乘客乘坐指定班次;

(三)严禁在车站、码头及其他客源集散地争抢客源或以不正当手段揽客;

(四)不得接纳班车停靠。

第十三条工商部门、道路运管部门、物价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对售票点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第十四条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售票活动的无照售票点,工商部门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查处。

售票点擅自变更售票场所的,由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执行交通、物价部门核定的运价,擅自抬价或压价的,由物价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售票点经营者未在售票场地公布客运线路、线路里程、票价、车型、投诉举报电话的,由物价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客运企业、客运站违反本规定委托无照售票点售票的,由道路运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售票点没有与代售客票的客运车辆的始发客运站联网售票的,由道路运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售票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公布批准的客运班次代售客票的;

(二)未如实提供车辆的具体发车时间、车型、票价、上车地点等相关内容的;

(三)采用蒙骗或强制手段强求乘客乘坐指定班次的;

(四)在车站、码头及其他客源集散地争抢客源或以不正当手段揽客的;

(五)擅自接纳班车在售票点停靠的;

(六)未使用售票网络统一提供的电脑客票的。

第十八条客运车辆在售票点停靠的,由道路运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我市八县(市)售票点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05:2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营业执照相关文章
  • 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福州市建筑矿山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福州市建筑矿山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福州市建筑矿山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建筑、矿山行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工作,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06)250号)有关规定,结合建筑、矿山行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福州行政区域内的建筑、矿山企业(含驻榕机构)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以下统称职工)。建筑行业以中标建设工程项目为参保对象,由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向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第二条建筑行业为在建工程项目工地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其缴费基数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5%作为人工工资总额,按1%费率计算缴纳,即按工程项目总
    2023-06-09
    414人看过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福州市食品安
    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发布文号:榕政办[2011]1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和保障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发动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福州市食品安全监督员队伍建设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一一年六月八日福州市食品安全监督员队伍建设工作意见为了加强社会监督力量对食品安全工作监督作用,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57号)有关规定,按照《福建省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1〕105号)和《福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食品安全案件查处流程通知》(榕政办〔2011〕1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食品安全监督员队伍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食品安全监管和食
    2023-06-07
    72人看过
  •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管线附属箱附属亭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现将《苏州市管线附属箱附属亭规划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二○○四年十月十二日苏州市管线附属箱附属亭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上各类管线附属箱、附属亭等构筑物的规划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建设行为,保障城市街景的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苏州市城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管线附属箱、附属亭是指交警信号灯控制箱、有线电视箱、通信交换箱、供电配电箱、路灯控制箱、燃气调压箱、电话亭、书报亭、信息亭、邮政信箱、自动售货机等。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以及道路两侧设置的管线附属箱、附属亭等构筑物,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各类管线附属箱、附属亭建设必须
    2023-06-10
    91人看过
  •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泸市府发〔2006〕51号发布日期:2006-10-28执行日期:2006-10-28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泸州市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已于2006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泸州市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行政首长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率,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更好地营造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行政首长有履行法定职责和上级安排部署工作的义务,负有对本单位、本部门领导、决策、管理和服务的责任。对行政首长问责实行权、责并重,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市人民政府市长对问责对象不履职、不正确履职或履职不力,依照本暂行办法对其追究行政责任。第二章对象、范围和内容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
    2023-04-24
    467人看过
  •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心市区生产性工业企业土地收储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利用银行土地储备贷款,加强土地储备贷款的使用管理,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经市政府第20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市财政局起草的《泉州市市级土地储备贷款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泉州市市级土地储备贷款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一)为了更好地利用银行土地储备贷款,加强土地储备贷款的使用管理,保证贷款的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时偿还,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二)土地储备贷款是指以市政府决定收储的项目用地及地上物进行抵押,或以原存量土地和财产进行抵押,以土地出让收入作为还贷资金来源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的短期周转贷款。(三)土地储备贷款的使用和管理应以资金安全为前提、以提高
    2023-06-10
    259人看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区段铁路环境综合治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市区段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二00四年十月九日郑州市市区段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整治城市环境、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改善铁路沿线环境状况,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除铁路专用线外的铁路沿线(以下简称铁路沿线)的环境治理。铁路沿线环境治理包括铁路两侧隔离设施、绿化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等。第三条铁路沿线环境治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综合治理。第四条铁路沿线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铁路沿线的环境治理。市、区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市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保护、交通、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区段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
    2023-06-08
    101人看过
  •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州市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地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九月八日湖州市地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地价管理,合理调控和引导土地市场,保障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价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地价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基准地价的制订、更新,开展地价动态监测工作,对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地价评估活动进行监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地价的管理工作。各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地价的管理工作,接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地价包括城镇土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出
    2023-04-22
    143人看过
  •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七日赣州市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有效预防和减少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江西省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以下简称重大交通事故)是指有下列情形或者后果的道路交通事故:(一)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6人以上的;(二)客运车辆一次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情节严重的;(三)其他造成重大影响的。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由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
    2023-06-08
    383人看过
  •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住宅建筑架空层使用及住宅高度限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关于住宅建筑架空层使用及住宅高度限制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州市人民政府二○○四年五月二十日关于住宅建筑架空层使用及住宅高度限制的暂行规定为了规范城市住宅建筑架空层使用的管理,提高城市居住环境质量,对住宅建筑架空层使用及住宅高度限制作如下规定:一、住宅建筑架空层作为公共开放空间,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其建筑面积单列,不计算容积率:1、住宅建筑底层架空公共开放空间仅作为住宅小区优化环境,提高居民生活品质的休闲绿化公共场所,不作为经营性项目使用。2、住宅建筑底层做为公共开放空间使用时,除了电梯、楼梯、门厅、门卫、信报间等必要设备使用空间外,应全部架空,不得围合,不得增设夹层。3、住宅建筑底层批准作为公共开放空间使用的,建筑层高原则上不小于3.9米,不高于5.0米,该部分计入层数,其高度计入计算建筑间距
    2023-06-10
    157人看过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点(段)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点(段)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六日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点(段)治理工作方案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努力改善我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状况,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政府决定对全市348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点(段)开展全面治理。具体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突出“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理念,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突出重点,全面兼顾,标本兼治,循序渐进”的原则,集中时间和精力、财力,用一年的时间完成全市348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调查、治理工作,有效遏制这些地段重、特大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好转打下坚实的基础。二、组织领导本次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点(段)的治理工作由市政
    2023-06-08
    178人看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郑东新区土地市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郑东新区土地市场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四年四月二十日郑州市郑东新区土地市场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快郑东新区建设步伐,推进入驻项目建设进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郑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实行用地保证金制度。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用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后1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持《选址意见书》、规划定界图和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土地规划局(以下简称土地规划局)《关于缴纳协议用地保证金的函》,到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计划财政局(以下简称计划财政局)缴纳协议用地保证金。标准为起步区内物流、医院、学校和基础设施类项目8万元/亩,其他项目10万元/亩;龙子湖地区内项目7万元/亩。逾期不缴纳协议用地保证金的,视为放弃用地,所涉及用地由土地规划局报请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郑州市
    2023-04-22
    302人看过
  •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培育住房消费市场促进个人购房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关于培育住房消费市场促进个人购房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福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四月十日为了引导居民的住房消费,提高个人购房能力,促进房地产流通,培育新的消费热点和经济增长点,实现经济建设的健康稳步发展,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房改规定,全面推行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妥出售公有住房,逐步取消福利分房,建立社会化、商品化、货币化的个人住房消费体系。二、允许已购公房上市。以成本价或市场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以标准价、优惠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补足成本价后进入市场交易。三、允许拆迁安置房、集资房等房屋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进入市场交易。被拆迁人以拆迁安置补偿款购买住房的,视同实物补偿,免征契税。四、允许公有住房使用权上市。转让金按产权人50%、转让人(原承租人)
    2023-06-10
    281人看过
  •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二○○三年九月十一日徐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改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企业(包括省、部属单位、外地驻徐单位、各类企业,以下简称“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以下简称“个人”),均应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第三条城镇垃圾处理费,由云龙区、鼓楼区、泉山区、九里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区”)委托所辖街道办事处或者区环卫部门具体负责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中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费由市政府委托市政部门负责征收。第四条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一)本市
    2023-04-22
    364人看过
  •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泉州市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泉州市人民政府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泉州市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暂行规定为更好地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营造尊重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一、外来务工人员是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生产者和建设者,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力量。对外来务工人员要坚持平等对待、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切实保障他们享有与本市居民相同的合法权益。二、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市可参与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评选,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党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推选,并可依法参与人大代表的选举,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市政府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批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及关爱外来员工的优秀企业,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外
    2023-06-09
    359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设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 更多>

    #营业执照
    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