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之孙,系争房屋属于1992年1月动迁受配。原、被告与原告之祖父是共同受配人。1999年12月,原告祖父逝世,先房屋使用权人为原、被告。原告曾使用过该房屋,但自原告父亲去世后,被告与其女儿实际适用房屋,妨碍了原告对房屋的使用,为此起诉请求排除被告对原告使用权的妨碍。
被告辩称:系争房屋与同好1201室房屋均为被告丈夫原先承租的房屋动迁受配而来,原告与其父母一户,被告与丈夫一户。当时被告丈夫委托儿子(原告父亲)办理承租入户手续,原告父亲擅自将原告计入被告的房屋受配单中并报入户籍。原告实际一直与其父母使用1201室房屋,在系争房屋内只是空挂户口。再者,原告父亲去世前取得了供职单位的增配房屋,目前又有自购商品房,居住并不困难。因此,原告对系争房屋不享有使用权。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查明:原告甲某为被告乙某的之孙。1989年9月14日,被告的丈夫丙某与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签订协议书,约定丙某承租的浙江南路70弄4号乙房屋拆迁,丙接受安置系争房屋以及同号1201室。系争房屋受配人员为丙某、被告乙某与原告甲某,1201室受配人员为原告甲某的父母。之后,原告随父母居住1201室。1994年12月12日,丙某与乙某共同委托原告的父亲办理购买301房屋公有住房手续。1995年2月20日,两人取得系争房屋的所有权证,所有权人为丙某。1999年12月,丙某死亡,2002年8月,原告父亲死亡。
xxx律师作为被告乙某代理人,发表意见如下:
一、原告诉请无理
被告居住于自己产权的房屋内,对原告从未有过侵权行为,而原告也从未到系争房屋居住过一天,故而,原告诉请被告排除妨碍的事实基础不存在,诉请无依据。
二、原告在系争房屋没有居住权
我方证据表明,原告名字之所以会出现在系争房屋的调配单上,完全是原告父亲一手所为。因丙某与被告两人文化程度有限,就委托自己的儿子,也就是原告的父亲打理手续,但是原告父亲出于私心,将原告的名字添加到丙某的调配单中,从而才会引发这些争议。原告在系争房屋从未居住过一天,这事实原告自己也是认可的。原告始终与父亲居住在一起,故而在系争房屋的户口属于空挂户口,原告在该房中不享有居住权。被告始终居住在自己的房屋内,没有任何侵犯原告某项权利的行为,原告的诉称完全失实。
三、原告虽系争房屋的受配人员,但随父母在他处生活。
原告在他处有产权房,另有空房出租他人,为实际居住使用系争房屋。在系争房屋性质变更为私有时,原告尚未成年,不能确定为共同所有人。在没有实际使用系争房屋的情况下,不能成为系争房屋的合法共同使用人,故原告主张排除妨碍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要求法院驳回原告之诉。
四、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被告已经是八十多岁的老人,原告不仅从未孝顺赡养,更一次次将祖母告上法庭,让年迈老人对簿公堂,于心何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希望原告对此有所感悟。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xxx代理人的意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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