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和《国务院关于修改若干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决定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困难(以下简称减免困难)审批权限下放到党的县级以上土地税务机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合理确定省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市县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困难类型、减免税额、本地区实际管理情况,按照减负增效、分权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从而达到严格规范审批、方便纳税人的目的。(2)困难的税收减免每年都得到批准。纳税人申请税收减免困难,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权批准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三是申请减免税困难的情况、程序、期限等事项,由省、地税务机关确定。省、地税务机关在确定申请减免税困难情况时,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调整产业结构、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因风、火、水、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严重自然灾害,国家鼓励和扶持的产业、社会公益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确需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的,可以定期减免税收。对国家限制或者不鼓励的行业,不减免税。四是省、地税务机关要按照本公告要求,尽快修订出台本地区困难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明确减免税困难的审批权限、申请减免税困难的情况、办理时限等,同时加强对减免税困难审批的后续管理和监督免征额,坚决杜绝违规审批。要建立健全审批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要加大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完善本地区减免税困难的审批管理办法。5负责审批税收减免困难的地方税务机关要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做好审批工作。要加强宣传说明,及时让纳税人了解减免税困难的申请情况、受理机关、办理流程、报送材料等,优化减免税困难的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完善审批程序,创新审批管理模式,推进网上审批。同时,要加强减免税审批难的事中事后管理,明确各部门、各岗位职责权限,严查过错。要建立减免税困难审批台账,定期向上级地方税务机关报告减免税困难审批情况。要加强对减免税困难对象的动态管理,对核定的减免税纳税人进行跟踪评估。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审查;在减税、免税中弄虚作假的,应当及时追缴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6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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