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积金提取新规中规定的提取条件为: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终止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消灭,它是劳动关系运行的终结。
2、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出国、出境定居的;
4、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5、户口迁出本市、县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6、离休、退休的;
7、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其他住房消费。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浙江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12种情况之一,即可申请提取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三)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
(四)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五)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六)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后未再就业;
(七)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
(八)离休、退休;
(九)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
(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十一)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十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支取死亡职工的公积金。符合不同的条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条件、资料齐全,当日即可办好。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五)出国、出境定居的;
(六)户口迁出本市、县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其他住房消费。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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