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在哪些情形下非正常终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3 16:42:15 226 人看过

融资租赁合同在承租人是指违约或者租赁设备无法继续使用的情况下属于非正常终止。承租人出现严重违约行为,在根本上损害出租人关于租赁资产的物权或债权利益时,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赁设备由于不可抗力或人为因素导致严重损坏或灭失,无法继续使用,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融资租赁融资方式有哪些

融资租赁融资方式

1、直接租赁:是融资租赁的最普遍最简单也是最主要的形式。即租赁公司通过筹/集资金,直接购入承租企业选定的租赁物品,并给承租企业使用的一种租赁形式。按三方(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参与,至少由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购买合同)构成,具有不可解约性。因为设备是承租人特殊定购的,是特定设备,如果承租人解约,出租人很难再将此设备租给他人,出租人为此要承担较大的风险。这种租赁方式关系简单、手续较为简便。

2、转融资租赁:由出租人从另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租进设备,然后转租给承租人使用。第二出租人可以不动用自己的资金而通过发挥类似融资租赁经纪人的作用而获利,并能分享第一出租人所在国家的税收优惠,降低融资成本。转融资租赁多发生在跨国融资租赁业务中。

3、售后租回融资租赁:一般简称回租,由设备使用方首先将自己的设备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再由租赁公司将设备出租给原设备使用方(承租人)使用。厂商通过回租可以满足其改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盘活存量资产的需要,并可与融资租赁公司共同分享政府的投资减税优惠政策带来的好处,以较低的租金即可取得继续使用设备的权利。财产(设备)所有人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在不影响自己对财产继续使用的情况下,将物化资本转变为货币资本。

二、租赁合同承租人义务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将租入资产出租给第三方

(1)承租人应按约定数额、期限交付租金。承租人不履行这一义务的,出租人具有追索权;

(2)承租人应妥善保管和保护租赁物,并按合同约定正确地使用。合同没有约定的,应按租赁物的性质和用途使用。中国经济法规定,由于使用保管或维修保养不当,造成租用财产损坏、灭失的,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3)承租人擅自拆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

(4)承租人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或进行非法活动,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负责;

(5)在租赁关系终止时,承租人有及时返还租赁物的义务。逾期不还租赁财产,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对租赁物有添附或进行改装的,在返还租赁物时,如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应将租赁物恢复原状;如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补偿承租人因添附或改装所支出的费用。

三、3年租房合同到期未续签会自动续签吗

如果说租房合同到期后没有进行续签,如果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也是会自动续期的。

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根据该法第七百三十条规定,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合同为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往往约定租赁期限,合同于租期届满即告终止,但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约定期届满时通过两种方式更新期限,续订合同:

1、一种是明示更新,即合同当事人在租赁期间届满后另外签订一个合同,约定延长租赁期限;

2、另一种是默示更新,指租赁期间届满后,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表明其租赁关系继续存在。

在不定期租赁中,只要出租人没有收回租赁物的意思表示,也没有收回租赁物的实际行为,并且仍然继续收取租金的,就表明双方租赁关系继续存续。但由于此时的租赁期限无法固定,故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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