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人、被害人到办案机关进行询问的情况
1、证人、与被害人到办案机关进行询问的情况:证人、被害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作证行为的;其所在单位或其家庭成员,以及住处周围的人员与该案件的利害关系的。以及案情涉及国家秘密,为了防止泄密
2、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二、侦查人员询问被害人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第一百二十七条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
侦查人员在询问证人和被害人时,都必须按照相关的规定以及法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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