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有限公司××分公司诉被告王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与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翟晓键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天津×有限公司,被告王某某系天津×有限公司职工,该公司为独立法人,与王某某仍保留劳动关系,原告自天津×公司将被告借用过来的,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同意承担被告仲裁申请中的各项请求。
被告辩称,其自2006年7月到原告处工作,双方一致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应当向被告承担劳动合同项下的责任,同事原告同意仲裁裁决的内容。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6年7月1日起到原告处工作,担任整理部经理职务,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08年4月19日,原告告知被告交接工作,不要再到原告处工作,被告遂交接了工作,后未再到原告处工作。
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工资标准为8000元,2006年、2007年的月平均工资各为7530元、8111元,2007年4月至2008年3月间的月平均工资7955元。被告2008年3月26日至4月19日间应发工资数额为6452.2元,上述工资原告没有发放。
另查明,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原告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再,审理中,原告称被告同天津×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只是借用到原告单位。对于该事实,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上述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依据以上查明的事实,被告自2006年7月起在原告处工作,原告向其支付了劳动报酬,并对被告进行了管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原告应向被告承担劳动关系项下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在2008年4月19日单方辞退了被告,理由为不适应工作,对此原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其辞退被告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应予撤销,鉴于被告不再要求继续在原告处工作,原告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被告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金双倍的赔偿金,数额为32000元。
原告在2008年2月后仍没同被告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应当向被告支付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4月49日间的双倍工资,数额为19439.2元。
关于被告主张的2008年3月26日至4月19日的工资,原、被告双方对仲裁裁决确定的6452.2元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案中,原告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没有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补缴的责任。至于补缴基数,可以仲裁裁决书中确定的基数执行,即2006年5000元,2007年5720元,2008年68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九十七条第三款及相关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为被告补缴2006年7月至2008年4月间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2006年为5000元,2007年为5720元,2008年为6800元,被告缴纳其应承担部分;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支付被告2008年4月工资6452.2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向被告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4月19日的双倍工资19439.2元。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向被告支付双倍的赔偿金32000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
李某王某债务纠纷
50人看过
-
北京某大学与王的劳动争议
320人看过
-
王某劳动争议吴律师成功维权
383人看过
-
王某、某国税局借用合同纠纷案
109人看过
-
李某某劳动争议和解书范本
218人看过
-
孔某劳动争议纠纷案,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有哪些
403人看过
债务利息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资金,以获得利息及债务人承诺在未来某一约定日期偿还这些资金的行为。 而个人债务利息则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资金,债务人承诺在未来某一约定日期偿还这些资金及其约定利息的法律行为。... 更多>
-
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案海南在线咨询 2021-01-22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1949年7月 15日出生,汉族,登封市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98年9月 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诉人赵某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基本情况同上,系上诉人李某某之母。 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8月
-
王某诉某村遗产继承纠纷案的内容包括哪些广西在线咨询 2022-07-01起诉状,弄清楚对方的基本登记信息(对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等),可以自己写也可以找律师代写;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复印副本。
-
王某某叫上A与B助其找C打架,王某某把C的牙齿打掉后,拘留多久?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22双方打架都有轻伤,涉嫌,不能私下解决。私了的只是民事赔偿部分。不是拘留多久能解决的,要负刑事责任。《》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或者。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
白某与钱某婚约财产纠纷重庆在线咨询 2021-01-14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女,汉族,农民,住郸城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钱×,男,汉族,住郸城县,系白×的舅父。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东亮,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又名王××),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郸城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立杰,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白××,男,汉族,住址同白×,农民,系白×之父。 原审第三人王×,男,汉族,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