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暂予监外执行依据是怎样的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依据是如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3.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监狱服刑期间,若是想要被暂予监外执行,那么首先需要获得监狱同意,然后由监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提出监外执行的请求。若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被法院量刑之前就已经满足监外执行条件的,法院也有可能会直接宣判监外执行。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程序
1.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由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并经主管监狱长同意,依据服刑人员的病残情况,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做病残鉴定;
2.监狱根据病残鉴定结论,集体研究审查;
3.经研究同意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要确定取保人,并办理取保手续;
4.监狱将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材料,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审批小组每月集体研究一次,有死亡危险的及时办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5.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由取保人带回,并及时到公安派出所报到。取保人要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三、暂予监外执行和假释的区别
监外执行和假释区别主要有四个方面,就包括:
1.在适用的对象上面有不一样的地方。
2.二者在适用的条件要求上也不同。
3.监外执行与假释在收监条件上规定的有差异。
4.二者在期间的计算上也是不太一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n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n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n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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