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李元副部长的有关指示,为配合国土资源部及相关业务司的工作,中国土地学会土地经济分会以征地价格如何评估为主题,于2002年7月24日召开讨论会,与会专家学者各抒己见,讨论热烈。现将会议形成的观点综述如下:
土地价格的性质
与会多数学者认为土地征用虽然具有强制性,但失地农民并非自愿改变原有的生活方式。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强大的工业基础的建立离不开农民的奉献,既然我们已经认识到这一点,就应该给予农民充分的补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资源配置要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征地补偿应按土地的市场价格确定,英、美等国征地补偿完全是按照市场价值确定的。
也有专家学者认为征地补偿不是市场价格,仅能体现补偿性。我国现阶段的征地不是市场行为,而是政府行为,因此征地补偿也就不是市场价格,而仅仅是一种补偿,但补偿标准应向市场价格靠近,否则,地就征不下来。对于土地征用,国际通行的做法是按原用途进行补偿,而不考虑转用后的用途,如德国的征地补偿包括两部分,一是补偿农民丧失土地权利的价格,二是农民财产损失的补偿,而没有用途转变的补偿。有的国家按征用前一年用途补偿,还有的甚至按征用前十年用途补偿。
二、征地价格的构成
从理论上讲,农地的征用价格包括三部分,一是农地的价格,二是青苗等地上附着物的价格,三是社会保障价格。农用地价格可采用《农用地估价规程》中的方法进行评估,青苗等地上附着物可根据各省(区、市)的规定进行补偿。社会保障价格如何评估是征地价格计算的难点。把土地增值以社会保障的形式分配给农民,社会保障按月提供,避免农民短期内将征地补偿款全部花光后,再来找政府要求补偿。这样,农民也被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之中,解决了征地工作的后续问题。
也有专家认为,农地征用价格只包括农地价格和社会保障价格两部分,因为地上附着物的价值已在农地价格中体现。
三、农民与政府对征用后土地增值的搏弈
社会保障价格来源于农用地价格和转用后建设用地价格之间的差额,即土地征用后的增值部分。在征地补偿中,实际上已经给了农民一部分土地增值收益,因为单纯的农地价格不足以养活农民。农民认为增值部分是因为他献出了土地,所以要求分享;而政府籍于土地涨价归公的原理,认为土地增值收益应归全社会共有,土地增值收益也成了政府追求的目标;开发商更是以逐利为本,当然要获得最大的增值,因此,土地增值收益面临着农民、政府和开发商三者的搏弈。
农民与政府就土地增值搏弈的空间不宜太大。土地征用后,用途改变带来的增值幅度与征地的强度一致。征地按征后的不同用途可划分为不同的强弱等级,如省际间的高速公路征用的强度最大,转用后土地增值幅度最小,往往给农民的补偿也最低,但由于其公益性质,农民很理解国家建设的需要,虽然补偿很低,还是能交出土地;而对一些完全是盈利性质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土地征用后获得极高的利润,土地转用后增值最大,农民的补偿却相对很低,农民意见最大的就是这部分土地征用,农民要求分享土地转用后的增值收益。
各种类型的征用强度依次为:道路用地>水电工程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商住工用地,征地强度的变化是由强到弱,农地的增值由小变大,地价由折价逐渐恢复到原价。农民的社会保障价格如果完全按照土地转用后的增值分配,那么,被征做道路的农民得到的土地增值最少,甚至还要倒贴进去农用地的成本价格,而被征做房地产开发的农民得到的增值收益最大,这样就造成了农民间的不平等,而被征用前作为农地,是没有差别的。
为避免这种状况,应求出转用后土地增值的平均值,即区域内增值的平均价格,然后再对区域内的土地划分不同的区段,计算出不同区段的征用后的增值价格。那么:
征地价格=农用地价格+地上附着物价格+土地转用后增值的区段平均值的分割值。
农民对土地增值的分割区间是0至100%。
有的学者认为,农地征用价格的公式是:
征地价格=农用地价格+土地转用后增值的区段平均值的分割值。农民对土地增值分割的区间是:国家确定的最低社会保障标准至100%。
这样,就基本保证了农民间在土地增值的分享比例上的合理性。
有的学者提出,社会保障价格实际上是土地征用后用途改变发生的土地增值的反映,其实质是土地增值,而叫做社会保障价格在理论上显得不顺,建议换个名称来代表土地增值的分割值。
四、农村集体土地产权
明确界定集体土地的权利是解决征地问题的关键。征地中的很多问题都是由集体土地权利不明确引起的。应明确农民个人或者农户占集体土地产权的份额,如果不能解决农民和集体在土地产权中各占多大比例,即使征地价格很高,实现了按价征收,也仍然不能解决农民个人所得征地补偿很少的问题,货币化的土地同样也面临着农民个人与集体的分配比例问题。所以,必须从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上、从法律上加以明确。
专家学者还就农民的土地发展权进行了讨论。我国目前没有土地发展权的概念,美国设有农地发展权,政府如果需征用土地,必须向农民购买土地的发展权,而农民若想将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也需向政府购买土地的发展权,发展权是有价的。我国虽没有明确提出发展权的概念,但事实上是存在的,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讨价还价,实际上是农民拥有土地的优先发展权,目前的集体非农用地流转的试点,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了流转收益的绝大部分,实际上也是承认了农民的土地发展权。划拨土地入市后,原使用者有优先购买权,这也是发展权的体现。在发展权的基础上,农民对于圈外的国家征地,有保持集体土地产权的权利,只租不卖,国家只能通过租用土地解决建设所需。
五、关于征地的其他问题
征地的范围。有些专家学者强调要明确征地的范围。只有公共利益才能征地,应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
征地上访问题。由征地引起的农民上访,多数是对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有意见,认为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与使用不合理,农民个人得到的很少。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征地补偿标准没有问题。
农村集体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有学者认为,征地制度改革与农村建设用地流转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征地制度涉及的范围广,短期内在制度上有所突破不容易,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涉及的利益主体不多,制度成本较小,建议进行征地制度改革,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开始,这样比较容易推开。
-
关于土地价款的抵扣问题
288人看过
-
铁路征地补偿标准与土地价格关系探讨
196人看过
-
关于新土地政策的大讨论
422人看过
-
汉阴县土地征收问题引发讨论,如何解决?
129人看过
-
国家计委价格司关于土地收益有关问题的复函
463人看过
-
关于国有土地问题
70人看过
征地价格是根据当地的市场情况和政策规定来确定的,不同的地区和土地用途的征地价格也不尽相同。 一般来说,征地价格包括土地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用、青苗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具体价格需要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和政策规定进行评估和确定,并... 更多>
-
讨论关于加班工资问题的山西在线咨询 2022-07-14平时加班工资是这样算的。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
-
关于要做房地产评估的价格问题湖南在线咨询 2021-12-20房地产评估需要参考当地价格,可以参考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房地产交易、租赁、抵押、担保、商品房开发和销售都涉及房地产评估。
-
关于辩论题的辩论问题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17对此有个常规的辩题,我们见诸报端的多是法学家的辩论,而且辩论现仍悬而未果;同时,伦理学家却保持了前所未有的沉默。那就是: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一条众所周知的“双倍赔偿条款”,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的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一倍。”于是,社会上便产生了以王海为代表的“职业消费者”,他通过知假买
-
关于土地证划拨问题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10一、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和征用集体土地)和无偿取得(如国有的荒山、沙漠、滩涂等)两种形式。不论是何种形式,土地使用者均无需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 三、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的工作程序办理手续。 四、在国家没有法律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