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合同中的并存债务承担纠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3 17:46:24 188 人看过

【案情回放】

2003年8月,被告上海中亿纺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亿纺源”)委托原告出口货物,原告接受委托后,代为办理了货物的订舱出运,并共计为中亿纺源垫付费用美元8488.50元、人民币2290元。中亿纺源支付了其中的人民币30000元,余款未付。2003年9月,原告、被告中亿纺源和被告上海秋逸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逸服饰”)签订协议,约定由被告秋逸服饰向原告支付全部运杂费,若被告秋逸服饰不能及时向原告支付相关运杂费,被告中亿纺源可应原告要求,从被告秋逸服饰已经收汇的货款中扣除该部分运杂费支付给原告。2003年10月,被告秋逸服饰就涉案运费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被告曹增彪以其个人财产作担保。2004年1月,被告中亿纺源将涉案一份外汇核销单进行了核销,已核销收汇金额为58707.64美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对涉案运输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中亿纺源作为货运代理合同的委托人,理应返还受托人即原告在履行货代义务中所垫付的费用。三方协议约定由货代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秋逸服饰向原告支付涉案运输费用,秋逸服饰应继续履行付款义务;从核销事实可以推定中亿纺源已收到涉案货款,依据三方协议,中亿纺源应在已收汇货款的额度内向原告支付涉案运输费用;至此,两被告对涉案运输费用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曹增彪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遂判决三被告对涉案运输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后,当事人未上诉。

【法官说案】

一、本案中三方约定的性质为合同的债务承担

合同义务的转移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合同义务转移包括:

1.债务承担,乃不变更债之同一性,而以移转债务为标的之合意,此合意一经生效,即由第三人承受该债务或加入债之关系而成为债务人。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承担性质上为一种准物权契约,具有处分行为之效果。债务承担的原因关系不一而足,有存于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存于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但债务承担属于不要因契约,原因关系之有效无效与已成立之债务承担契约无关,即使原因关系为无效或经撤销而不存在,债务承担也不因而随同归于无效。

2.第三人履行(清偿、负担),乃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由第三人负担对债权人之给付。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两者间的区别在于:A.债务承担,第三人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只是债务履行辅助人,并非合同关系的主体。B.债务承担,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若第三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履行,债权人不能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和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n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2日 14:5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确定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的案由是什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包括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部分和当事人的具体争议部分,结合货运代理合同案件的审判实践,界定如下:受托人请求委托人返还代垫费用、支付报酬及其利息的,为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委托人请求受托人返还多支付的费用、报酬及其利息的,或委托人因解除委托合同而请求返还已支付的费用的,为货运代理合同返还纠纷。委托人请求受托人转交因处理货运代理事务而取得的财产或单证的,为货运代理合同交付纠纷。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的,为货运代理合同损害赔偿纠纷。上述案由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说明]“代垫费用”指代垫的海运费和杂费,但不得扣除从承运人处收取的佣金。此处的“报酬”指向委托人收取的代理费,不包括从承运人处收取的佣金。“返还纠纷”中双方诉争的法律关系实际上为不当得利,严格意义上应定为不当得利返还纠纷,但引发该不当得利的基础关系为货运代理合同,
    2023-03-14
    323人看过
  • 长通货运与东阳木雕货运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我受单位指派,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担任本案原告的代理人,参加本案庭审,通过开庭前对本案事实了解及法庭调查,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原.被告之间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成立,被告负有代收货款22500元交还原告的义务.原.被告运输合同成立,这从以下两个方面可以得到证实:第一,被告书面答辩已明确承认曾为原告运输货物给收货人邯郸明珠大酒店,被告未将原告货款收回,这与原告起诉事实相一致.第二,被告给原告出具有货运单,原告提交的00357014号货运单进一步证明了双方签定了货运合同.虽然被告对该货运单提出异议,但其异议不影响该证据的证明效力.首先,在法庭提问中原告问被告其运输给邯郸明珠大酒店的货物有几件,分别是什么包装时,被告回答运货物为五件,包装与货运单一致这说明被告承认其运给邯郸明珠大酒店的货物正是00357014号货运单薄上的货物,该货运单是被告为运输原告货物而出具的,其次,关于货运
    2023-06-09
    350人看过
  • 并存债务承担与免责债务承担的区分方法
    (一)债务承担的性质不同。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务的特定承受,即第三人是对原存债务的承受,而非新债务的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则属于新的债务负担,因为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结果并不导致原债务人免除其合同债务,而且第三人的债务与原债务人的债务不必相同,所以应该视为一项新产生的债务负担,并非债务的特定承受。(二)二者主体的变更不同。一个是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一个是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并列成为债务人。(三)二者成立的条件不同。一般理论界认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因为原债务人要退出债的关系,所以其转移债务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但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因为原债务人仍然在债的关系中,所以其转移债务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四)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方式和范围不同。免责的债务由新的债务人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由原债务人和新加入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一、免责的债务承担是什么意思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
    2023-03-31
    462人看过
  • 货运代理业务中的诈骗
    2000年4月21日,原告作为卖方与香港永佳实业公司签订了两份纱卡销售合同。合同规定货物价值为86420美元,价格条件FOB上海,运输起止由上海经香港到孟加拉,买方通过香港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合同附加条款一约定:买方在工厂检验合格签署合格证书,卖方即安排运送上海买方指定的船公司。5月13日,泛洋(推定受买方香港永佳公司委托)(全称为泛洋(香港)船务有限公司)传真给被告,要求被告安排5月18、19日的船出运原告货物。15日,被告传真给原告告知送报关单据的地址。16日,被告向宏海箱运有限公司订舱,托运人、为被告,收货人为泛洋。17日,原告的货物进入被告仓库,被告将货物交给宏海箱运有限公司出运到香港,并作了电放指令。18日原告传真给被告一份出口货物委托书。19日,宏海箱运有限公司出具了以被告为托运人,泛洋为收货人的海运提单。货到香港,由宏海箱运有限公司根据被告电放指示放给
    2023-06-08
    422人看过
  • 宁波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案例
    [案情]原告:**远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被告:庄*晖被告:宁波市**区倍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公司)1999年3月2日至3月11日,**公司委托庄*晖办理两票货物的出口货运事项。庄*晖受托后,以**远洋货运公司上海分公司宁波办事处(下称**货运甬办,该办于1999年3月18日成立,庄*晖被委任为负责人,经营范围为天津远洋货运公司上海分公司委托代办有关事项,同年12月,该办停业清理)名义,委托**公司办理该两票货物的出口货运代理事项。托单载明:托运人为**公司,运费预付等。**公司依约办妥出口货运事项,并向承运人垫付海运费39200美元。同年3月23日,**公司开具该两票货物海运费发票交给庄*晖并向其催要运费。此后,**公司依庄*晖指令将运费支付给与本案无关的**保税区亿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催款未果,**公司遂向宁波海事法院起诉庄*晖、**公司,要求判令支
    2022-11-11
    448人看过
  • 合同转让中的债务参加与债务并存
    一、什么是债务参加和债务并存?合同义务移转可以分为两种,广义的和狭义的。广义的合同义务移转包括两种情况,即债务承担和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准确的说来,第三人代为履行并不是真正意以上的合同义务的移转。因为,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单方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务人达成代替其清偿债务的协议,但并没有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协议仅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效力且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也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另一方面,第三人只是合同的履行主体,而非合同当事人,如果当第三人履行不当或不履行时,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提出请求,因为,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并没有退出合同关系,他才是真正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承担合同的义务。所以说,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的情况下,债务并没有真正的移转,从狭义的角度来看,这种情况并不是一种合同义务的移转。这么说来,合同义务的移转就是债务承担。即
    2023-02-17
    358人看过
  • 货运代理人的责任限制:货运合同中的规定
    货运代理人在货运合同中承担过错责任。一般认为,承运人应委托人的要求。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如果没有过错或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完成委托事项,可能不承担责任;托运人因货物包装和产品缺陷造成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腐蚀、污染、损坏和人身伤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货运代理人需要承担哪些风险?货运代理人需要承担的风险如下:1、因安排运输疏忽,错发、错运、错交、迟延运输货物,遗漏、错误缮制、签发运输单证、文件而给委托人造成的费用损失;2、因受托包装、加固货物不当,而给委托人造成的货物损失;3、因临时保管不善,造成委托人的货物损失;4、因选择承运人、仓储保管人不慎,造成委托人货物损失;5、因交付、接收货物疏忽,没有取得当时货物状况的证据,导致委托人不能向责任人索赔的损失;6、因装箱、拆箱、拼箱操作失误,造成委托人货物损失;7、因自身过错造成他人集装箱箱体及附属设备损坏;8、因报关、报检、报验失误,违
    2023-07-05
    253人看过
  • 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有留置债务人货物的权利
    一、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有留置债务人货物的权利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是否有权留置债务人的货物?答案是肯定的,但这一权利并非无界限。运输合同通常分为客运和货运两种类型,前者不涉及留置权,而在货运合同中,承运人有权留置托运人或收货人未支付运费或其他费用的货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权人对已合法占有的债务人动产有留置权,并可优先受偿。要注意的是,留置权的行使应在合同中明确,且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二、留置权的效力范围留置权的效力范围是指留置权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优先从留置财产中获得债务偿还。这包括:1.留置担保的范围不仅限于主债权,还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2.留置财产应当价值相当,保证债权人的利益。3.债务人逾期未履行时,可以协议折价,或通过拍卖、变卖留置财产优先受偿。4.留置权人有权收孳息,但需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5.留置权人负有保管义务,如因保
    2024-02-04
    242人看过
  •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是律师等诉讼代理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在法庭辩论环节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意见,以此为基础所形成的诉讼文书。当律师代理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时,需要再法庭辩论前写好代理词。1、代理词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代理意见,并围绕这一观点展开论证。并从事实、证据、法理、逻辑等多方面进行分析。2、立足于事实和法律,针对实质性委托,进行准确、详尽而深入的剖析,支持其诉讼请求。3、代理词可以随着诉讼进程不断修改、充实和完善,注意及时吸收新出现的情况,弥补庭审过程中的漏洞。4、代理词的语言应当生动、简练、论点明确,逻辑性强;客观、全面,重点突出;通俗易懂,用词恰当,又留有余地。一、离婚纠纷法庭辩论要注意什么离婚诉讼中法庭辩论是法庭调查之后又一重要程序,双方当事人以及代理人在这一程序中必须针对原被告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借此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并正
    2023-03-07
    279人看过
  • 什么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什么是免责的债务承担?
    一、什么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人与第三人成为连带债务人。实践中,并存的债务承担往往因第三人以担保债的履行为目的加入合同关系而成立。但并存的债务承担与保证性质不同。第三人因加入合同关系而成为主债务人之一,依连带债务的规定,债权人可径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全部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以原已存在有效的债务为前提。原来的合同关系虽有可撤销或解除的原因,但在撤销或解除以前,仍可成立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应与承担时的原债务具有同一内容,不得超过原债务的限度。承担后发生的利息及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应一并承担。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后,得以原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因原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偿而消灭。债务的消灭系因第三人的清偿或其他方式(例如抵消)引起时,在第三人
    2023-03-03
    218人看过
  •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个条文中并没有规定“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般认为民法典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因此,在诉讼中主张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当事人仅须证明对方有违反合同义务之行为即可。但委托合同却是特例,因为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可见,委托合同的归责原则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货运代理合同从性质上讲属于委托合同,当然也应当适用过错责任。
    2023-06-14
    379人看过
  • 民法典中并存的债务承担可以连带吗
    一、民法典中并存的债务承担可以连带吗法典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所以并存的债务,如果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属于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
    2024-01-11
    144人看过
  • 什么是并存债务承担的特征?
    一、什么是并存债务承担的特征?并存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1、以原已存在的有效债务为前提,且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仅限于原债务范围内,不会因债务的转移而增加或减少。2、第三人承担债务原则上不需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发出债务承担的通知即可。3、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后,得以原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但不得以自己与债务人之间的事由作为抗辩理由对抗债权人。4、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因原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偿而消灭,债务的消灭因第三人的清偿发生时,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可能发生求偿关系。二、并存的债务承担后的法律效力是什么?并存的债务承担后,就被承担部分的债务,承担人和原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因此,有关连带债务的规则均可适用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唯原债务人的债务和从债务并不转移,从权利(包括第三
    2023-06-01
    397人看过
  • 并存债务如何分配承担任务
    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人与第三人成为连带债务人。实践中,并存的债务承担往往因第三人以担保债的履行为目的加入合同关系而成立。但并存的债务承担与保证性质不同。第三人因加入合同关系而成为主债务人之一,依连带债务的规定,债权人可径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全部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以原已存在有效的债务为前提。原来的合同关系虽有可撤销或解除的原因,但在撤销或解除以前,仍可成立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应与承担时的原债务具有同一内容,不得超过原债务的限度。承担后发生的利息及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应一并承担。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后,得以原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因原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偿而消灭。债务的消灭系因第三人的清偿或其他方式(例如抵消)引起时,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可能发生求偿
    2023-04-26
    184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并存的债务承担怎么承担债务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4-09-04
      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人与第三人成为连带债务人。实践中,并存的债务承担往往因第三人以担保债的履行为目的加入合同关系而成立。但并存的债务承担与保证性质不同。第三人因加入合同关系而成为主债务人之一,依连带债务的规定,债权人可径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全部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以原已存在有效的债务为前提。原来的合同关系虽有
    • 运输合同纠纷中是否承担运费损失承担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7-01
      运输合同纠纷运费损失是否应该支持要看情况。如果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可以支持;如果是承运人自身的过错的,不予支持。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并存的债务承担名词解释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8-27
      并存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严格地讲,这并非债务主体变更,而是增加债务人的人数。由于第三人的加入,债务人增加,成为多数债务人的债。总的原则,第三人加入后,与债务人之间成立连带关系,对同一债务负。《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九条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
    • 在中债纠纷中合伙人要共同承担债务吗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5-14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并存的债务承担和债务转移的区别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14
      债务转移是指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成为合同中新的债务人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则脱离债的关系。 并存的债务承担,亦称债务的加入或共同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一起承担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二者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债务人和债权人将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且该协议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债务转移不生效。而并存的债务承担是第三人单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