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县移动渔业航标位置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9:30:44 195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渔业航标设置符合航行安全、经济、便利等要求;(3)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资格,作业单位具有相应资质;(4)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二、办理材料

每项内容填写清晰、准确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原件核查,复印件收取。

包括移动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移动位置图等,原件收取。

原件收取。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市南澳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其中2个工作日内,对电子版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初审通过,并出具电子版《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出具电子版《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出具电子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限期补齐。予以初审通过的申请人,需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或窗口等方式提交纸质版申请材料。

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符合规定的,出具评审意见书;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申请人并出具电子版《不予许可决定书》。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方式领取《同意渔业航标移动核准书》等相关活动核准文书,实施机关发布航行通告。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濠江区海洋与渔业局将采取实地核查监督措施,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包括:审批或备案目录、检查实施情况和对违反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手续。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并领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无法当场更正的,一次性告知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符合规定的,出具评审意见书;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方式领取《同意渔业航标移动核准书》等相关活动核准文书,实施机关发布航行通告。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濠江区海洋与渔业局将采取实地核查监督措施,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包括:审批或备案目录、检查实施情况和对违反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手续。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南澳县后宅镇中兴路文化广场北侧人社大楼一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南澳县海洋与渔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全文详见附件--(表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2010年)

第六条航标由航标管理机关统一设置;但是,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航标除外。

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航标管理和保护工作。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地方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农业部、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七条渔业航标由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依照规划设置。

因航行安全确需对设置的渔业航标进行调整,已列入全国渔业航标总体规划的,应当报农业部批准;未列入全国渔业航标总体规划的,应当报省级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2010年)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除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本辖区内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统称航标管理机关。军队的航标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军用航标、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方面分别行使航标管理机关的职权。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八条经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同意,专业单位可以在渔港水域和其他渔业水域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其他状况的,设置单位应当报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批准。

设置专用航标,专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专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航标的设置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三)航标种类、灯质和设置地点;

(四)标体设计和位置图;

(五)经费预算及来源;

(六)渔业航标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其他状况的,专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提供变更原因的说明材料及原专用航标批准设置文件的复印件。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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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7日 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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