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损失的处理:债务重组是建立在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或法院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基础上的事项,债权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将无法收回,因此在会计上被确认为重组损失,这部分损失实际上就是债权人在重组日确认的一笔坏账,基于重组业务的特殊性,直接在“营业外支出”列支,而不在“管理费用”或“坏帐损失”列支。
债务重组损失什么时候可税前扣除
近日,安徽省宿州市国税局在对某保险公司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保险公司在2008年度与12家欠缴保费的企业进行了债务重组。在确保这12家欠缴保费的企业2008年度仍在该保险公司投保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对12家企业欠缴以前年度的保费,有的是通过签订合同,免去部分欠缴保费,将剩余的保费收上来;有的是通过签订合同,免去部分欠缴保费后,将剩余的欠缴保费在合同中列出具体还款计划。对于以上在合同中约定免去的欠缴保费共4123006元,该保险公司均作为债务重组损失直接在缴纳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前进行了扣除,未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该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第006号)并没有说明债务重组损失需报税务机关批准。
对于报批的问题,税务人员向该保险公司的财务人员进行解释,早在2005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就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该《办法》在第七条和第二十条明确说明了债务重组损失属于坏账损失的范畴;坏账损失必须报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所以关于债务重组损失的报批程序不再按《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执行了。
那么,自2008年1月1日执行了新的《》后,债务重组损失的税前扣除问题又是如何规定的呢中国会计网
首先,根据《》(财税〔2009〕5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其次,根据《》(财税〔2009〕57号)第四条、《》(国税发〔2009〕88号)第四条的规定,债务重组损失应属于坏账损失的范围。同时,根据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除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以外的资产损失,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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