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丧失有哪些情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4 14:42:37 340 人看过

股东资格丧失的情形如下:

1、所持有的股权已经合法转让的。

2、未依公司章程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置的。

3、因违法受到政府处罚而被剥夺股权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一、股权转让付款期限

一、股权转让付款期限

一般是3个月。股权转让并不影响公司对外负债的承担,转让前后的公司债务都应由公司对外承担。鉴于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法律规定,股东作为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并不会减少公司财产,也不影响公司的持续存在。股权转让债权债务公告的期限一般是三个月,也就是90天。

二、股权怎么转让

股权转让流程:

1、当事人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

2、取得半数股东同意转让证明,以及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

3、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4、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修改公司章程;

5、办理变更登记。

三、股权是什么

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即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股份则是指公司资本的份额,代表着投资者对公司的出资。股权是基于股东的身份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利,但是还有其他股东的权利。

就一个具体的公司而言,股东的股权产的所有权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首先股权来自于所有权,股东将自已所有的财产交给公司,才换取了公司的股权,因而这一交换并未因股权登记与承认而完全完成。因此股权中所包含的经济利尚未实现。股东虽然与自己所投人的那部分财产相脱离,但股权却又将他与公司的全部资产相联结起来,他必须密切关注公司整体资产的运作,才有可能实现自已的经挤利益。其次,就个别股东而言,他虽丧失了对其原有财产的自由支配权,即所有权,但公司总体上,仍属于全体股东所共有。从整体上看,全体股东似乎仍享有所有者的地位和权利。尽管股权与公司财产的所有权有着如此密切的联系,但二者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就其权利人承担的责任不同股权持有人对社会的责任依股份经济的特殊规则承担,可以是有限的,也可以是无限的,多数是以其特有的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股权与所有权是两个联系密切但又有重要区别的法律概念。

二、公司回购股权条件有哪些

除非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公司不得回购股东股权。

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三种情况下股东不满股东会决议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东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想要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可以向股权转让给公司,让公司进行回购。

2、与其他持有本公司股权的公司合并;

必须是与其他持有本公司股权的公司合并时,公司才可以回购股东股权。

3、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回购的股东股权必须奖励给本单位职工。

4、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

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分立的决议不能认可,可请公司回购所持有的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公司章程能剥夺股东权吗?

公司章程无权剥夺股东股权,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享有的固有权利,是股东的合法财产权,股东合法财产的处分权,只能由股东本人行使。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因此,在没有经股东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章程规定及股东会决议强行转让其股权的行为,是对股东合法权益的一种侵害。

况且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自治的表现,仅仅应该对公司经营管理的事项和股东共同利益的事项发生效力,而不能对股东个人利益的事项发生效力,否则,公司章程岂不是等同于法律了吗?这样显然是不合情理,又违反法律的事情。

由此可见,股东资格,即股权非经股东自愿或法律规定不可被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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