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性陈述、否定性陈述和承认性陈述是当事人陈述的三种类型。确认性陈述是当事人主动提出事实以证明争议存在的陈述,具有主动性、独立性和利己性;否定性陈述是当事人列举事实否认争议存在的陈述,具有被动性、依附性和利己性;承认性陈述是当事人明确承认对方提出的事实或请求的陈述,一般对陈述者不利,是当事人陈述的一种特殊形式。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并恰当使用陈述词。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性质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三类:确认性陈述、否定性陈述和承认性陈述。确认性陈述是指当事人主动地提出一定事实作根据,以证明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存在的陈述。例如,原告向法院详细地讲述了被告曾于某日某地向其借款若干元,但至今未还等情况,要求法院确认该借款关系之存在并判决被告返还借款及其利息。在这里,原告向法院的“讲述”即为确认性陈述。经法院审理,如果查明原告所主张的借款事实属实,就要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可见,确认性陈述具有主动性、独立性和利己性的特点,不管另一方当事人有无相关的陈述,一方当事人皆可主动地向法院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
而否定性陈述则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列举事实,否认争议中某种事实或认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关系根本不存在的陈述。例如,上述案件中被告作出已将借款偿还于原告的陈述,而否认原告所说的“至今未还”这一回事。在这里,被告的陈述即为否定性陈述。可见,否定性陈述具有被动性、依附性和利己性的特点,是针对另一方当事人作出的不利于他的陈述而作出的一种反应,以否定对方,保护自己。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确认性陈述和否定性陈述中当事人的态度不同,但两者都是当事人出于利己的考虑而作出的不同反应。
与上述两种陈述不同,承认性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地承认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或请求的陈述。例如上例中被告作出其曾向原告借款并至今未还的陈述,即为承认性陈述。承认性陈述一般对陈述者来说是不利的,是当事人陈述的一种特殊形式。民事诉讼开庭陈述词怎么写,对于这类问题首先是自己对于自己情况的了解,另一方面就是自己一定要遵循有关法律规定,之后在进行相应的处理,最为关键的就是对于陈述词的使用要恰到好处。
法院开庭否定性陈述怎么写?
法院开庭否定性陈述是指在庭审中,控方向法院提出控诉,控诉内容与被告主张的事实相反。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方在庭审中需要提供证据来反驳控诉,并发表否定性陈述。否定性陈述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 对控诉的事实确认:被告方应当明确承认控诉中涉及的事实,包括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人员等信息,并说明这些事实是否与被告方有关。
2. 对控诉的因果关系阐述:被告方应当说明控诉事件与被告方之间的因果关系,即控诉事件的发生与被告方的行为是否存在关联。
3. 对控诉的证据反驳:被告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控诉事件的发生与被告方无关,或者与被告方的行为无因果关系。
4. 对控诉的请求权否定:被告方应当明确表达不承认控诉中提出的请求权,即不承认控诉的事实、因果关系或法律适用。
否定性陈述的目的是答辩控诉,即被告方在庭审中通过提供证据和阐述观点,反驳控诉的事实和主张,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否定性陈述也是庭审中的一项重要程序,控诉方和被告方都有义务提供证据和发表观点。
结语:确认性陈述和否定性陈述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陈述的两种形式,它们都具有利己性和主动性。而承认性陈述则是当事人明确承认对方提出的事实或请求的陈述。在庭审中,被告方需要提供证据来反驳控诉,并发表否定性陈述,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否定性陈述也是庭审中的一项重要程序,控诉方和被告方都有义务提供证据和发表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八十条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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