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甘肃频道2月4日消息,本报讯(记者郝冬白)近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兰州学生校内塑胶跑道跳高致伤残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学生在塑胶跑道上练习跳高致残,学校没有尽到管理保护职责,故对高某的伤害应承担30%的责任,承担高某医药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6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经履行。
2006年9月22日16时许,兰州市第十四中学初三在读学生高某,在校内塑胶跑道上练习跳高时摔倒致右踝关节受伤,当即被送往兰州大学第一医院住院治疗,2006年10月8日出院,被诊断为右足内外双踝骨折。2007年9月10日,甘肃法医学会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高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结论为构成伤残9级。2007年10月,高某将兰州市第十四中学起诉到城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校承担有关损失7.89万元。2008年12月1日,城关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该院认为,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学生交纳了学费,学校给学生注册了学籍后,双方产生了一种合同关系,依据该合同,学校对学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对危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充分预防、及时制止。兰州市第十四中学对高某未尽到管理保护职责,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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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顶楼跳楼,致残疾,学校有多少责任河北在线咨询 2022-09-23【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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