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21:34:33 70 人看过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为了正确执行国家赔偿法,切实做好刑事赔偿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法(试行)》,已经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试行。

一、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组织全体检察人员学习国家赔偿法,充分认识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重大意义,以积极严肃的态度对待刑事赔偿工作。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发生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要主动赔,认真赔,依法赔。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办案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严肃执法纪律,提高执法水平,严格执法,秉公办案。

二、抓紧抓好刑事赔偿工作任务的落实,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承办刑事赔偿工作,保证这项工作有人管,有着落。高检院和各省级院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内设立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配备相适应的业务骨干。

三、各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对这项工作要予以高度重视,亲自抓。上级检察院要及时了解和掌握下级院执行国家赔偿法的情况,加强业务指导。

各地对执行国家赔偿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法(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办理刑事赔偿案件的经验。有关实施国家赔偿法工作的部署、工作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高检院报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6日 11: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人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失效]-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文号:高检发[1992]2号发布日期:1992-1-7执行日期:1992-1-7失效日期:200202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实施已经半年。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检察工作实践,对《暂行规定》作了进一步的修改,现将修改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规定》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规定一、免予起诉的原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免予起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二
    2023-06-11
    321人看过
  •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查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查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高检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查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的若干意见近年来,以强行扣押“人质”,胁迫他人履行一定行为为目的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现象越来越严重,已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此类案件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且破环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特别是执法机关或公安、司法人员参与绑架、扣押人质,更是严重地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了正常的执法秩序,影响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实施,产生这类犯罪的主要原因,一是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无政府主义严重;二是职能部门执法不力,致使当事人对通过法律解决经济纠纷、民事纠纷失去信心;三是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作祟,为了局部利益,有
    2023-06-11
    270人看过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高检发研字[201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已经2011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检察法律文书说理是检察机关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提高认识,按照《意见》要求,积极推进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深化检务公开,提高办案质量,充分发挥人民检察院在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2023-04-25
    152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文号:高检会[2005]1号发布日期:2005-7-5执行日期:2005-7-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规范刑事赔偿案件的办理,及时执行生效的刑事赔偿决定,切实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现就确定赔偿义务机关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赔偿义务机关为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二、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
    2023-06-06
    98人看过
  •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已经200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司法解释工作,提高司法解释工作的水平和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及有关规定,结合司法解释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第三条司法解释应当以法律为依据,不得违背和超越法律规定。第四条司法解释工作应当密切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及时解决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第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并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抗诉书等法律文书中,可以引用司法解
    2023-06-11
    89人看过
  •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指定管辖
    女记者、检察院、受贿、拘留等,这一连串十分敏感的字眼,持续拨弄着舆论的敏感神经。从12月4日晚到现在,离事件的发生整整过去了一周时间,央-视女记者李-敏的父亲李*忠仍不知女儿事发的真相是什么。事发后,他于12月8日赶到北京,与许多人一样一直在苦苦地寻求事件的真相。记者了解到,李*忠已于12月10日回到了山东老家,因为对于女儿在北京发生的事情,他并不了解,也不懂有哪些法律问题,如果继续留在北京也帮不上忙。他说,如果记者想了解此事,可以找律师,因为他已将此事交由律师周-泽全权处理。周-泽是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曾代理“辽宁省西丰县委书记张*国进京抓记者”一案。周-泽已经于12月11日正式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了管辖异议书,对指定山西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管辖该案提出了异议。作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之一的最高检难道不懂得“回避”吗?根据最高检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
    2023-04-21
    123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国家赔偿的内容是什么
    出台过程为正确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规范国家赔偿监督案件审理程序,统一法律适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对赔偿监督程序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专题调研,并广泛征求中央有关部门、本院各部门、各高级法院意见,经专家论证,修改形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送审稿)。2016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第25次会议审议了送审稿内容并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2017年2月27日,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1]主要内容《规定》共二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明确了赔偿监督程序的适用范围,即本规定仅适用于对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的监督,行政赔偿案件的监督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赔偿监督有三种形式,包括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申诉、人民法
    2023-06-03
    202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正确执行两个“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自1988年1月21日起公布施行。为了正确执行这两个“补充规定”,特作如下通知:一、对在两个“补充规定”公布施行后发生的案件,依照两个“补充规定”的规定办理。二、在两个“补充规定”公布施行前发生的、已由人民法院依照当时的法律规定作出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案件,不再变动。三、对在两个“补充规定”公布施行前发生,公布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依照刑法第九条规定的原则办理。1988年1月27日
    2023-06-11
    389人看过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国务院《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文号:高检发控字[199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现将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商同级财政部门,做好年度预算,落实赔偿经费。对已决定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给予赔偿的,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从预算经费中先行支付。如经费不足,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拨。各地在执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中遇到的问题,应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解决,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1995年3月17日
    2023-06-06
    98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法发〔2012〕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实施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问题在法律实施工作中更为突出、更加紧迫。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正确实施法律,促进公正司法,按照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和立法工作计划关于督促和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现就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
    2023-06-11
    60人看过
  • 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吗
    刑诉法第5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特别关注:1、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在此前提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2、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其独立使检察权体现于检察系统的独立。3、法院上下级之间则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其独立使审判权在法院系统独立前提下,主要体现于审级独立。4、我国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案时限是多久1、线索初查一般应在二个月内完成。2、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限届满前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期可重大复杂案件还可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如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还可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再次延长
    2023-08-05
    53人看过
  • 2012最高人民检察院逮捕二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规定是什么?
    具体参考《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刑事诉讼的几点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诉讼的几点意见》是2001-03-02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表的条例。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刑事诉讼,提高刑事诉讼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和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刑事诉讼实际,提出的意见,总体分类为:一、刑事诉讼原则二、刑事诉讼范围三、不应抗诉的情况四、刑事诉讼案件审查五、刑事诉讼工作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文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最高
    2023-08-18
    198人看过
  • 案说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1.徐辉强奸杀人案2001年5月,徐辉被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6年12月,徐辉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有罪供述与在案证据存在矛盾、DNA检验报告不具排他性等疑点,将该案交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并列为重点督办案件。2008年6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08年10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并于2011年7月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4年4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法院尽快对此案进行审理。2014年9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宣告徐辉无罪。2.黄家光故意杀人案2000年10月,黄家光被原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2013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减刑假释执法检察活动中,了解到黄家光长期不断申诉并拒绝减刑的情况。组
    2023-08-11
    343人看过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统一佩带臂章、警号和使用警官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统一佩带臂章、警号和使用警官证的通知》【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文号】高检发政字[1995]17号【发布日期】1995-03-30【生效日期】1995-03-3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统一佩带臂章、警号和使用警官证的通知(高检发政字[1995]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为了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正规化管理,便于司法警察执行警力和人民群众对司法警察的识别与监督,决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从1995年5月1日起陆续佩带臂章、警号和使用警官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臂章、警号和警官证式样。臂章为质型、蓝色,四周配以黄边,上方书以黄色“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中间为一红色五星,五星两侧书以白色“法警”字样,下方绘有长城图案和橄榄枝。警号为长方形、蓝色,由金黄色字母“J”
    2023-06-11
    346人看过
换一批
#民法典总则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法人
    词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制度理论... 更多>

    #法人
    相关咨询
    • 最高人民检察院要领导各地检察院的工作吗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1-22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调用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条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1-14
      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许多内容滞后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进步的现实,不符合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时代要求。有学者建议有必要进行修改。比如整体框架的修改如下: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立法目的、检察院的性质任务、检察权行使的基本原则、检察院与有关国家机关和上下级检察院的关系;第二章,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主要规定各级各类检察院的设置、检察院的职权和行使职权的方式;第三章,检察院的组成和办案组织主要规定
    •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各地各方面的工作
      山西在线咨询 2021-10-20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人民检察院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依法统一调用辖区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调用决定书面形式。
    •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天津在线咨询 2021-04-01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
    • 最高人民检察院量刑指南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26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南(试行)四、常见犯罪的量刑(一)交通肇事罪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