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劳社工字〔2006〕63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6〕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等10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2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独立工矿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独立工矿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作为再就业工作的重点。
当前,独立工矿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难题,逐渐成为群体性、行业性、区域性的问题,严重阻碍了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深入推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独立工矿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将独立工矿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作为当前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以更加有力的组织手段,更加优惠的政策措施,更加优质的就业服务,切实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独立工矿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是指距离县城以上城镇10公里以上资源枯竭、关闭破产的独立工矿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独立工矿企业的认定,按属地原则由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报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二、加强部门配合,深入落实独立工矿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有关扶持政策。
各地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切实加强部门配合,进一步研究适合促进独立工矿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政策措施,全面落实中央、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对实现灵活就业的独立工矿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要进一步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解决他们后顾之忧。对未享受过免费再就业培训的独立工矿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根据所培训的职业(工种)类别不同,分别按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20%给予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给予参加职业培训的独立工矿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适当的交通补贴,补贴资金从本地财政筹集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进一步协调财政、税务、银行、工商等部门,落实从事个体经营的独立工矿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税收减免政策;对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进一步落实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吸纳独立工矿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三、加强就业服务,大力开展独立工矿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援助。
1、在人口较多、已关闭破产且未设立社区的独立工矿区要建立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聘用专门人员,提供工作经费,积极为独立工矿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社保关系接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人口较少的独立工矿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按属地、就近原则纳入当地社区劳动保障平台服务范围。
对暂未建立社区劳动保障平台的独立工矿区的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时,可不再提交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下岗失业人员直接到原企业或接续企业提出申请,由原企业或接续企业到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按《湖南省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2、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大力收集适合独立工矿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需要的岗位信息,推动独立工矿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对接。各地要定期对关闭破产独立工矿企业职工开展以“送岗位、送政策、送技能、送补贴、送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再就业援助活动,提高再就业援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再就业援助的长效机制。要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和就业容量较大的大中型企业对独立工矿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实行“一对一”对口帮扶活动;组织用工量比较大的企业单位和充分就业街道社区定期到独立工矿区举办专场招聘会,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和职业指导服务,帮助他们尽快实现转移就业。
3、各地要大力购买适应市场就业和自主创业的培训项目,更好地组织独立工矿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进一步提高他们职业道德素质、技能水平和创业意识,提高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要积极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项目论证和跟踪辅导等“一条龙”服务,搭建独立工矿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绿色通道”。
4、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及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及时为独立工矿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免费提供档案托管、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对被单位吸纳实现就业的就业援助对象,要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记录个人账户。对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援助对象,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代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缴费申报工作。
5、各地要及时为符合条件的独立工矿企业失业人员按规定提供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独立工矿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援助对象,要帮助其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
四、加强劳动监察,努力维护独立工矿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合法权益。
独立工矿企业改制破产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认真审核和严格把关,督促接续企业尽最大能力优先安置原企业的职工。破产过程中,要加强指导,规范企业操作行为,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要着重做好职工再就业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各项服务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遗留问题。对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要加强监控,排查不稳定因素。
各地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落实企业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相关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特别是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为独立工矿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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