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选举罪的认定要符合的条件:
1、侵犯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国家对选举工作的监管权力;
2、通过各种手段破坏选举;
3、主体既可以是有选举权的人,也可以是无选举权的人,既可以是选举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选民或代表;
4、要有直接故意,以破坏选举工作、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为目的。
一、破坏选举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利和国家的选举制度;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采用各种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破坏选举秩序的处罚:
1、对破坏选举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聚众实施破坏选举秩序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千元以下罚款。
综上所述,破坏选举罪的认定要符合,侵犯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国家对选举工作的监管权力;通过各种手段破坏选举;主体既可以是有选举权的人,也可以是无选举权的人,既可以是选举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选民或代表;要有直接故意,以破坏选举工作、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为目的。
一、作为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所剥夺的权利包括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职务。也就是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任何职务。
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指选举法规定的,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即参加投票选举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当选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当然不能享有此项权利。
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所谓言论自由,是公民以言语表达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响、绘画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会表达思想的自由;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一定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集会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达自己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达的方式不同。这六项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发表意见、参加政治活动和国家管理的自由权利,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这些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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