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2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苏州市城市环境管理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市城市环境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城市环境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公安、工商、交通、卫生、园林、环保、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环境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城市环境管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检查、监督。”
二、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主次干道新设前款公共设施涉及市容环境的,有关部门应当征得城市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环境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删除第十九条第二款。
在第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环境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原第一款相应改为第二款。
五、删除第二十条。
六、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阻碍城市环境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八、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负有城市环境管理职能的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未履行职责,影响城市环境的,城市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可以向其发出整改意见书,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认真改进或者纠正。”
九、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城市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秉公执法。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城市环境管理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苏州市城市环境管理若干规定(修正)
(1997年2月28日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制定1997年4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1997年7月1日施行根据2004年7月2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城市环境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管理,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建设文明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环境管理,是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城市环境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市城市环境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城市环境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公安、工商、交通、卫生、园林、环保、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环境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城市环境管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检查、监督。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搞好城市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建筑物、构筑物的装饰造型应当外形整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对影响市容的脏污、残缺墙面等,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清洗、粉刷、整修、改造或者拆除。
第六条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电、邮电、路灯、环卫、公共交通等公共设施,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部门应当经常检修、维护,保证其功能完好、外观整洁。
主次干道新设前款公共设施涉及市容环境的,有关部门应当征得城市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主次干道两侧各类商品交易必须进场入店,不得占道设摊,不得设置店外摊。
未经批准,不得在主次干道上拉挂横幅、标语等物品。
沿街单位的车辆应当停放在单位内部,无停放车辆场地的,应当在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整齐。
第八条沿街单位必须保持容貌整洁,店名、标牌无缺字、残字、错字;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幕、灯箱等必须外型整洁美观,保持完好。
第九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环境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主干道两侧和风景旅游区附近的临街建筑物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阳台、平台、外走廊堆放物品不得超出护栏;
(二)搂(房)顶不得搭建违章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
(三)封闭阳台、安装空调应当符合规定。
第十一条禁止在非指定场所倾倒和焚烧垃圾,乱扔杂物;禁止随地吐痰。
主次干道两侧、风景旅游区、居民新村等地区的单位和居民的生活垃圾应当实行袋装,按规定投放。
第十二条沿街公告栏、宣传橱窗应当统一规划、设置。禁止在公共场所乱涂乱贴。
第十三条楼顶二次供水水箱(池)旁不得搭建棚舍,污染水质。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每年至少清洗消毒一次。
第十四条城市居民不得有下列妨碍居住区环境的行为:
(一)在公用通道和窗外托架上堆放杂物;
(二)居住区内乱搭乱建,乱设摊点;
(三)损坏绿地花卉树木;
(四)饲养家禽、家畜。
出租私房的产权人和租赁房屋的承租人都有维护居住环境的义务。
第十五条各类工地必须按规定围栏作业,临时闲置地块必须按建筑规范设置围墙,维护环境协调、整洁。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清运渣土、物料,平整场地、修复损坏的路面和公共设施。
第十六条航道、河道两侧的装卸区、寄泊区、农贸市场等单位,应当维护航道、河道水面和沿岸区内的环境整洁。
第十七条禁止在候车(船、机)室、商场、影剧院、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青少年活动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
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设有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专设的吸烟室应当有排风换气装置。
第十八条沿街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与所在街道办事处(镇)签订《门前卫生责任书》,落实门前卫生责任制,保持责任区环境整洁。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环境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在城市环境管理中涉及规划、绿化、市政设施、环保、道路交通等管理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执行。
第二十条阻碍城市环境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负有城市环境管理职能的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未履行职责,影响城市环境的,城市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可以向其发出整改意见书,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认真改进或者纠正。
第二十三条城市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秉公执法。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
苏州市城市环境管理若干规定
108人看过
-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的决定附:修正本
141人看过
-
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114人看过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
480人看过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市船舶修理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附:修正本
279人看过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
495人看过
提前履行合同如果符合当事人约定的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提前履行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在合理情况下让其进行赔付、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下: 1、要... 更多>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和若干事项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05(2002年9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2011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保障代表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有哪些内容?澳门在线咨询 2022-09-05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无特殊情况,每年离开所在工作、生产岗位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不少于十二日。
-
杭州市江干区人大常委会的规定产假西藏在线咨询 2021-10-12产假是国家规定的98天和地方规定的30天共计12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女职工分娩后,其产假及相关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正常分娩时,分娩后90天以上(包括分娩前15天)(2)7个月以上早产或超期分娩时,按照正常分娩处理(3)
-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否有权决定行政处罚的决定香港在线咨询 2022-02-28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但是,其没有权力自行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设定权(罚款、拘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政府拥有。尤其需要注意的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来设定,省市一级作出的地方性法规,无权设定行政拘留
-
常熟红木家具博览城在苏州市常熟市,规划在苏州市常熟江路还是多大天津在线咨询 2023-02-13常熟红木家具博览城在苏州市常熟市富春江路附近:如图中国常熟红木家具博览城总面积为4万平方米,是长三角地区单体面积最大的专业红木家具卖场。它始终遵循红木文化的独特风格,实施标准化的专业管理,是当今中国最高品质的红木家具博览交易中心。中国常熟红木家具博览城以中国苏作家具的发源地常熟为起点,整合分散在长三角地区的各优秀红木品牌,并集合国内各优秀红木品牌,面向江浙沪,辐射周边省市,最终走向全国,建立了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