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医院的大夫到中小医院“走穴”做手术,在业界很普遍,有的小医院、地方医院还成立相关部门,专门负责联络、接送走穴医生。然而,走穴医生如果发生,该由谁来负责?在山东省泰安市,法院就受理了这么一起案件。近日,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由接医生去“走穴”的医疗单位负全责。而患者则认为,医生本人和其所在的医院也该承担责任。
原告郭某于2001年到泰安某中心医院看病时,一名张姓大夫诊断后,推荐他到建设疗养院外科中心做手术;该中心与张大夫的关系不浅,手术也由他本人“走穴”去做。不曾想,由于操作不当,术后感染。这时,张大夫又让郭某转入自己所在的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了16天,也不见好转;此后,经转入多家医院治疗,花费了巨额费用,也没有痊愈,最后造成郭面部左侧偏瘫,经鉴定为七级伤残。于是,郭某把建设疗养院、张大夫所在的中心医院及张大夫本人推上被告席。
如果按3被告的辩解,他们都应该免责,郭先生应该“自认倒霉”。建设疗养院说,手术时,自己的医生和护士均未参与,所以没有责任;中心医院则认为,张大夫并不是代表医院的职务行为,手术也不是在中心医院做的,所以,医院也不该承担责任;而张大夫本人则认为,面部左侧偏瘫不是手术造成的,而是郭某自身病情发展的必然结果,法院应驳回其请求。
法院在审理时另外查明,郭某在手术后,曾多次索要发票,张大夫通过他人从自己所在的中心医院开出了两张发票,是借用别人的住院号。一审法院曾要求建设疗养院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手术是否有过错,以及手术与郭先生的面部偏瘫是否有因果关系,但被疗养院拒绝了。
法院认为,根据医疗纠纷举证倒置的原则,建设疗养院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因张大夫只是做手术的医生,要他直接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故判决建设疗养院赔偿郭某医疗费十三万六千余元,同时赔偿1万元。7月下旬,郭某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坚持认为,张大夫所在中心医院和张本人也应该对他的人身损害负责。此案最终如何了结,我们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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