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转让定价又称“转移价格”,是指有关联的企业之间进行产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时为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根据双方意愿,制定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以实现避税。它是企业国内避税行之有效的基本方法之一。
转让定价的主要方法是:
1.“内部成本为基础进行的价格转让
(1)实体成本法,即以销售利润中心在制造购买利润中心所购产品的实际成本定价。
(2)标准成本法,即按预先规定的假设成本定价。标准成本是当有效使用劳动和材料时,应当符合一种给定量的产品单位成本。使用实际的全部生产能力,并对维修和意外停工时间做出规定,这是制定标准成本的常用方法。
这两种方法的前提是转让与接受双方都知道转让价格的意图和利益关系,否则可能会造成利润的冲突而使转让定价失败。
2.以市场为基础的转让定价
(1)使用外部交易的市场价格。
(2)成本加价法,即为包括间接费用和利润而在完全成本上增加一笔价,加价包括间接费用和利润。成本加价法一般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
①交易货物为市场上无法得到的特殊产品;
②销售利润中心不对外销售某种产品时;
③当外界供应商虽有能力生产某产品但却不生产时。此时,当内部和外部交易特点之间的差异与产量和产品差异相关,而且差异大得使以市场为基础的转让定价成为不可能时,也可以使用成本加价法。
加价程序一般是由两个经济实体(利润中心)之间达成最终分享产品销售利润的某些协议,或规定一项固定的百分比,也可以向产品经销商对外销售同类产品那样,由一项加价产生相同的毛利润,或者使一项加价产生的毛利润相当于公司的毛利润平均水平。
众所周知,商品价格上的任何增减变化都会带来明显的税收后果。在转让定价的过程中,产品的转让价格根据双方的意愿,可高于或低于市场上供求关系决定的价格,以达到少纳税甚至不纳税的目的。也就是说,在经济生活中,凡发生业务关系、财务关系或行政关系的纳税人和企业为躲避按市场价格交易所承担的税收负担,实行某种类似经济组织内部核算的价格方式转让相互的产品,达到转让利润、减少纳税的目的。
比如在生产型企业与商业型企业承担的纳税负担不一致的情况下,若商业企业承担的税率高于生产企业或反过来生产企业承担的税率高于商业企业,有联系的商业企业和生产企业就可以通过某种契约的形式,增加生产企业的利润,减少商业企业的利润,或者增加商业企业的利润,减少生产企业的利润,使他们共同承担的税负及他们各自承担的税负达到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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