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需要对哪些问题负责?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14:22:59 474 人看过

以下问题经营者需承担行政责任:

1、生产、销售的产品不符合安全要求;

2、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3、生产国家淘汰商品,销售劣质商品;

4、伪造假冒其他商品;

5、销售未检验产品;

6、虚假宣传;

7、无故拒绝消费者提出的服务和赔偿要求;

8、侵犯消费者人格和人身自由;

9、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说有一些耐用品出现问题是由经营者来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该条规定减轻了消费者举证责任,解决了消费者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的问题,避免了鉴定难、成本高、不专业等难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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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9日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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