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劳动者自愿加班后得到了单位的认可,如支付了一定数额的加班费,补办了加班审批手续等后,因支付加班费数额发生争议,仲裁机构应将劳动者自愿加班视为用人单位同意“安排”的加班,应按国家规定计算加班费。反之,若劳动者自愿加班后得不到用人单位的认可,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因不符合法定支付加班费的条件而不能得到支持。但劳动者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加班,即使用人单位不予追认,也应按加班予以处理。
员工找人代打卡可以解雇吗
本市某大酒店的员工陈浦(化名),因多次叫人代他打卡考勤,被单位认为该不诚实及欺骗行为,严重违反了酒店规章制度,遂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对该大酒店起诉不同意恢复与陈浦劳动关系,不愿意支付2009年7月4日至8月31日的工资9597.70元之诉,判决予以
本市某大酒店的员工陈浦(化名),因多次叫人代他打卡考勤,被单位认为该不诚实及欺骗行为,严重违反了酒店规章制度,遂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对该大酒店起诉不同意恢复与陈浦劳动关系,不愿意支付2009年7月4日至8月31日的工资9597.70元之诉,判决予以支持。
2008年5月中旬,陈浦进该大酒店销售部工作,双方订有劳动合同期限至2011年5月中旬止。在2009年1月至6月期间,陈浦上班时,曾25次上下班叫同事代打考勤卡。另在2009年5月6日、6月19日两天,陈浦未到大酒店上班,但电子考勤记录和部门手工签到簿均记载陈浦出勤在上班。7月3日,该大酒店以陈浦在未出勤情况下,却有考勤上班记录的不诚实及欺骗行为,严重违反大酒店规章制度为由,出具书面通知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报送上级领导部门得到准许。据此,该大酒店为陈浦办理了退工手续。
2009年7月底,因对大酒店退工不满,陈浦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8月31日,劳动仲裁委裁决双方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拖欠工资9597.70元。
2009年9月中旬,因该大酒店不服劳动仲裁的裁决起诉到法院称,在2009年1月至6月间,陈浦曾25次上下班叫人代打考勤卡。甚至在5月6日和6月19日两天未上班的情况下,仍要求同事代他打卡,并且在部门手工签到本上签字。认为陈浦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构成中度过失和严重过失,单位解除与陈浦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请求法院判令不与陈浦恢复劳动关系、不支付所谓拖欠陈浦工资9597.70元。
法庭上,陈浦承认曾叫同事代他打卡,但实际上自己也在上班。2009年5月6日,自己属因公外出部门主管可以作证。6月19日,确实如单位所述,自己没有到公司上班而叫人打卡,但该错误不至于被辞退,且酒店类似情况也有,公司处罚有欠公平,请求法院按裁决内容,判令双方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
经审理查明,该酒店《员工手册》规定,上下班叫人代刷工作卡或替他人刷卡,属于中度过失情形之一;不诚实及欺骗行为,属于过失情形之一;严重过失属立即辞退的情形。《员工手册》还补充说明:以上所列过失仅为部分,不可能涵盖全部,员工如有过失行为而未被列入以上过失中,酒店方有权视情节酌情予以处理。
法院认为,该大酒店制定的《员工手册》在不违反法律规定情况下,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陈浦在工作期间多次叫人代打卡,已构成《员工手册》规定的“中度过失”;陈浦在未出勤的情况下,叫同事代打卡,并在部门手工签到本上签字,领取未出勤的工资,该行为当属不诚实和欺骗行为,构成“严重过失”。该大酒店依据《员工手册》规定解除与陈浦的劳动合同,并告知上级公司的工会,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处理上都符合法律规定,遂法院判决支持了该大酒店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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