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包括交通工具意外伤害险、旅游人身意外险和综合意外险。具体表现有,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汽车等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之和不超过各对应项的保险金额。
一、意外伤害保险给付猝死赔偿吗
一、对于自源性猝死的,保险人如不能举证说明已作出明确提示和说明义务,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外来性猝死,如身体碰撞、跌倒、摔倒等外力性导致或诱发的,在意外伤害保险范围内,应无异议。
三、不明原因的意外死亡,如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被保险人属自有疾病死亡的,应承担保险赔付责任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二、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项目一般包括哪些?
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计划生育家庭为单位,为0-6周岁子女投保,每份每年保费为30元,最高可获2万元赔偿,每户最多可投保5份。
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责任: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按合同约定的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参加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人数)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确定的残疾等级,按本合同项下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4、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的意外伤害保险金责任以合同约定的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对每一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达到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公交车保险购买规定
1、交强险:我国的车辆要想上路行驶,都需购买交强险,它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2、承运人责任险(非强制险种):承运人责任险是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专用险种,它承保被保险人在运送旅客的途中,因发生意外事故而致使旅客人身伤亡或行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运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依照相关规定,承运人责任险的承保对象包括:境内依法设立并从事道路客运的经营者,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依法营运的城市公交车、出租车、通勤车等道路运输车辆,也可以自愿选择投保。在我国,由于承运人责任险的设计初衷并不是针对公交领域,因此对于公交运营企业来说,这一险种并不属于强制险。但是这一保险存在较大隐患,不少公交车常常超载,不适用于按座位投保的方式,无形中加大公交企业负担。
3、机动车商业险:一般来说,公交车是不投车损险的,不仅因为保费过高,而且公交公司自身有维修机构,没必要花费这笔钱。主要会投的商业车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险、不计免赔险。
4、公交车乘客意外险:这类保险一直备受争议,其关注焦点在于到底是乘客自己买,还是公交公司买。不过《保险法》规定,只有乘客本人及其亲属以及经过乘客特别允许的人,才有资格为乘客购买意外险。由于公交企业对乘客的身体和寿命并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因此,由公交企业购买的意外伤害险合同是无效的。公交公司若自行承担乘客意外险,不仅风险大,而且容易引发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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