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
2008-07-0819:26:05
天津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08)二中民三初字第11号
原告程宏明,男,193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红桥区教师培训中心退休教师,住天津市河东区怡安公寓5-1-604室。
被告天津津友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与津河交口处。
法定代表人李伊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巍,男,该公司法务部职员。
被告齐鲁电子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青年东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林国刚,社长。
委托代理人江洋,男,该社副社长。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原告程宏明是《种西瓜》、《小玲笑了》、《小黑熊上学校》、《小鸡你别看》四首儿歌歌词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2008年1月4日原告于被告天津津友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处购买由被告齐鲁电子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幼儿园小红花儿歌》3VCD1盒,其中盘A和盘C使用了原告的上述作品,原告认为二被告构成侵权,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活动、通过《音乐周报》和《文艺报》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各种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另据双方陈述:齐鲁电子音像出版社在其出版的《小不点益智童谣》、《经典动画儿歌》、《中华童谣》、《获奖动画儿歌》、《拔萝卜》专辑光盘中分别使用了原告的上述四件作品及儿歌《有个小朋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天津津友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停止销售《幼儿园小红花儿歌》VCD光盘,并对原告表示歉意;
二、被告齐鲁电子音像出版社停止出版《幼儿园小红花儿歌》、《小不点益智童谣》、《经典动画儿歌》、《中华童谣》、《获奖动画儿歌》、《拔萝卜》儿歌光盘专辑,并就其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
三、被告齐鲁电子音像出版社赔偿原告程宏明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于调解书生效之日付清;
四、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齐鲁电子音像出版社负担;
五、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教柱
代理审判员李金梅
代理审判员胡浩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邓晓萱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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