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时效有何特别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8:00:20 491 人看过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处于支配地位,为维护劳动关系,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报酬。因此,法律规定,此类纠纷的仲裁期限不必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期限不应无限延长,但最迟不得超过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有实际原因的,对拖欠劳动报酬纠纷的仲裁时效作出特别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经济补偿。然而,当今社会,劳动力市场供求比例失衡,劳动者为了维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往往选择妥协,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原因外,仲裁委员会不得受理超过法定期限的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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