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土房管局、财政局、民政局、资金管理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配合我市危改、拆迁和历史文化保护区搬迁工作的顺利开展,解决本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现就八城区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和优抚待遇的廉租家庭申请租金补贴还贷购房政策通知如下:
一、租金补贴还贷购房政策的适用范围
1.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9号)政策,可购买安置用房的廉租家庭;
2.执行货币拆迁政策的廉租家庭;
3.执行历史文化保护区外迁政策的廉租家庭;
4.其他经批准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还贷购房政策的家庭。
二、申请租金补贴还贷购房的廉租家庭的条件
1.申请租金补贴还贷购房家庭的主申请人必须享受本市城市低保或优抚待遇,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申请租金补贴还贷购房家庭的配租人口必须二人(含)以上;
3.廉租家庭的配租人口承租或拥有的他处住房低于人均使用面积7.5平方米。
三、租金补贴还贷购房家庭配租人口的确定
1.低保家庭以《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上标明的具有北京市城市户口的家庭人口为准;
2.优抚家庭以持证人与具有北京市城市户口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人口为准。
四、租金补贴还贷购房的标准
廉租家庭可按租金补贴还贷政策购买一套安置用房,购房标准为:2人户购买一居室;3人户购买一居室或二居室;4人以上户购买二居室。购买的住房不超过75建筑平方米。对优抚家庭可适当放宽面积标准。
五、租金补贴还贷购房的补贴标准
1.按京政办发[2000]19号文件规定政策执行的房改危改区的廉租家庭购买安置用房的补贴标准
廉租家庭购房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内部分的房价(按廉租家庭配租人口与回迁购房人口的比例计算),由廉租家庭和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共同承担。廉租家庭承担部分原则上按廉租家庭月收入15%作为月还贷额及贷款25年所能获得的公积金贷款利息计算,廉租家庭月收入按我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乘以配租人口计算(2002年为人均290元/月,负担具体金额为:2人户1.64万元;3人户2.46万元;4人以上户3.28万元)。其余部分房价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以租金补贴还贷方式予以负担。
超过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部分的房价,由购房家庭自行承担。
2.执行货币拆迁政策自行购买住房的廉租家庭的补贴标准
执行货币拆迁政策地区的廉租家庭.申请租金补贴还贷购房时,须将拆迁补偿款上交并委托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为其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专项用于购买住房。拆迁补偿款交存额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确定的金额及配租人口占拆迁补偿人口的比例确定,每户廉租家庭可预留相应的周转、搬家、装修等费用(2002年暂定为2万元,在审核低保申请时不计入家庭收入)。
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给予廉租家庭的补贴金额按廉租家庭人均配租标准250元作为月还贷额及贷款25年所能获得的公积金贷款利息,减去上交拆迁补偿款计算,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以租金补贴形式按月负担。具体补贴金额为:配租人口2人户10万元(3人户15万元;4人以上户20万元)减去该家庭交存的拆迁补偿款。
执行货币拆迁政策上交拆迁补偿款的家庭,可自行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已购公房。购房款超过补贴总额的部分,由购房家庭自行承担。
六、租金补贴还贷购房的贷款
1.廉租家庭购房可参照《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2.申请租金补贴还贷政策的购房人必须是廉租家庭的主申请人;
3.廉租家庭自行承担房价部分的贷款年限须和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补贴还贷年限一致。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补贴总额在4万元以下的,廉租家庭最低贷款期限不得少于5年;补贴总额在4万元(含)至7万元的,廉租家庭最低贷款期限不得少于10年;补贴总额在7万元(含)以上的,廉租家庭最低贷款期限不得少于15年。
七、申请租金补贴还贷的程序:
(一)申请核定
申请租金补贴还贷购房的廉租家庭向房屋所在区的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北京市城镇廉租家庭租金补贴还贷购房申请登记表》,如实填写并交有关单位核实认定。
(二)审核公告
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公告,审核通过且公告无异议的,提出初审意见。
(三)复审登记
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材料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登记,已登记的廉租家庭暂不参加摇号,并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出具《北京市城镇廉租家庭租金补贴还贷购房证明》。
(四)签订协议
廉租家庭持相关证明与区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签订《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后,与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签订《北京市城镇廉租家庭租金补贴还贷购房协议书》,办理相关补贴还贷手续。
八、租金补贴还贷购房的房屋管理
1.各危改地区应根据申请廉租住房的低保、优抚家庭情况提供相应数量和面积标准的回迁安置住房或定向安置用房;
2.廉租家庭按租金补贴还贷购房政策购买的住房,不得私自转让、转租,如遇特殊情况需转让住房时,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收购;
3.购房家庭月人均收入连续两年超过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将根据其收入水平调整租金补贴还贷额,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九、其它配租方式
本通知适用范围内的低保和优抚家庭.经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审核,也可按廉租家庭配租人口和配租标准实行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符合租金补贴条件的自行到市场承租住房。
实行货币拆迁的廉租家庭应根据《关于拆迁地区低保、优抚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住[2002]367号)文件规定将拆迁补偿款委托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专户存储,统一管理,其中房改危改地区的廉租家庭,其回迁或定向安置住房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按相应政策购买,用于廉租住房政策的落实。
十、本通知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
十一、本通知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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