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清濛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乡镇船舶发展迅速,已成为水上运输生产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是,由于乡镇船舶类型复杂,数量多而作业分散,给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在一些地方,安全管理责任制未得到落实,对乡镇船舶失管失控,致使乡镇船舶隐患多,事故时有发生,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有效遏制乡镇船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建立健全综合管理机制
各级政府和有关监督、管理、执法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抓安全就是保稳定、促发展,就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认识加强乡镇航船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性,认真贯彻交通部、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意见》(交海发[2002]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闽政文[2002]317号)等文件精神,在我市建立健全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水上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为保障的综合管理机制。
二、加强领导,成立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机构
(一)为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乡镇船舶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
刘锡明(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
孙雷锭(泉州市海事局副局长)
洪明苇(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成员:
庄赞才(市交通局副局长)
留章泽(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春金(市农业局副局长)
陈可尚(市旅游局党组副书记)
黄美泉(泉州市工商局科长)
王金健(泉州连防支队边管科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海事局,负责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日常工作。
(二)凡在乡镇船舶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明确本级政府分管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的负责领导和管理人员,凡拥有200艘以上乡镇船舶的乡(镇)政府应设立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机构,做到机构、人员、经费、设备“四落实”,并设置专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员,乡镇船舶在200艘以下的乡(镇)可设置兼职管理员,在船舶的村(居)委会亦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员。
三、明确职责,落实乡镇航船安全管理责任
(一)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闽政文[2002]317号关于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职责的规定,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村、船主四级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要组织开展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检查;要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三无”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予以取缔和处理。
(二)各级交通、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乡镇船舶水上交通、渔业生产的行业管理职能,进一步规范乡镇船舶的安全行为,制定必要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三)海事管理、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要对所辖水域乡镇船舶的水上交通安全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严把乡镇船舶的登记、检验、船号考试发证和监督检查“四个关”;要与所辖水域的乡(镇)政府建立联系制度,及时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业务指导,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宣传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参加地方政府组织的乡镇船舶安全检查,共同分析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予以解决。
(四)公安、边防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船舶及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依照有关规定严把乡镇船舶的船舶户籍注册、船民证核发和船舶进出港边防签证“三个关”,严厉打击利用乡镇船舶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
(五)旅游景区、景点的主管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所属旅游船舶的安全管理,督促从事旅游项目的经营人落实安全责任。
(六)各级交通、海洋与渔业、海事、渔港监督、公安、边防等执法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协作、配合的水上联合执法机制,共同解决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存在的难题。
四、加大管理力度,开展乡镇船舶安全专项整顿工作
(一)开展乡镇船舶全面普查工作
闽政文[2002]317号对乡镇船舶的范围和使用性质做了明确规定,各县(市、区)要督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乡镇船舶以及从业人员按乡镇船舶的性质、用途进行归类,并登记造册。对尚未办理船舶登记、检验手续的乡镇船舶,所在地乡(镇)政府要根据其使用性质督促船舶所有人按规定向海事、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对尚未取得船员证书的乡镇船舶从业人员,所在地乡(镇)政府要督促和组织其参加海事、渔业主管部门举办的安全和技术培训。
(二)开展治理整顿“三无”船舶的联合执法行动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海事、渔政、渔港监督、公安、边防等执法部门开展一次治理整顿“三无”船舶的联合执法行动,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复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海关总署《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知》(国函[1994]111号),对检查中发现“三无”船舶立即予以滞留,查明“三无”原因,对不符合船舶登记、检查规定的“三无”船舶,坚决予以取缔和处理。
海事、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受理船舶登记、检验申请的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船舶登记、检验规范的乡镇船舶,应及时通报地方政府和公安、边防部门,责成所有人自行拆解或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泉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船舶是需要进行登记的,根据我国的法律,下列船舶应当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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