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征地案行政裁决申请书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20 17:41:00 257 人看过

行政裁决申请书

申请人吴建议,男,汉族,1955年3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洋坑村后城。

申请人吴文德,男,汉族,1976年2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洋坑村后城17号。

申请人陈梅英,女,汉族,1960年7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洋坑村后城1号。

申请人吴青海,男,汉族,1967年9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洋坑村后城20号。

申请人吴建全,男,汉族,1964年12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洋坑村后城2号。

申请人吴加水,男,汉族,1975年7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洋坑村后城30号。

申请人吴维民,男,汉族,1947年2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洋坑村后城12号。

申请人吴文吉,男,汉族,1970年8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洋坑村后城15号。

申请人吴世玉,男,汉族,1965年1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洋坑村后城29号。

申请人吴其清,男,汉族,1965年12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洋坑村后城。

申请人吴建财,男,汉族,1968年5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洋坑村后城3号。

申请人吴辩论,男,汉族,1957年1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洋坑村后城。

代表人吴文德,男,汉族,1976年2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洋坑村后城17号。

代表人吴建议,男,汉族,1955年3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原鲤城区)马甲镇洋坑村后城11号。

代表人吴青海,男,汉族,1967年9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洋坑村后城20号。

被申请人福建省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76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晶,职务:省长。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洛江区2003年度第一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闽政文[2003]155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2008年3月10日,申请人就被申请人作出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洛江区2003年度第一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闽政文[2003]155号)具体行政行为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2008年6月7日,申请人收到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闽政行复[2008]15号),该复议决定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洛江区2003年度第一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闽政文[2003]155号)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而该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法、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存在伪造情况,被申请人所审查的报批材料记载与事实不一致。

在本案行政复议过程中,福建省人民政府提供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洛江区2003年度第一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所依据的建设用地呈报材料复印件与泉州市国土资源局的建设用地呈报材料明显不一致。

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供的证据(建设用地呈报材料)和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所保留的建设用地呈报材料档案中,填表人都是陈翠丽,但在被申请人提供证据和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所保留的建设用地呈报材料档案中,两个陈翠丽的笔迹明显为伪造,而且文字大小、粗细也明显不同。甚至在有些地方事实记载都不一致(例如农用地转用方案续二中的备注。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中记载为经现场勘查,该批次用地未出现未批先用的违法行为,该批次用地没有占用基本农田,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档案馆中记载为经现场勘查,该批次用地未出□未批先用的违法行为,该批次用地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根据以上事实,可以推断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依据,是下级单位伪造的,理由如下:

1、被申请人作出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洛江区2003年度第一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闽政文[2003]155号)时所审查的建设用地呈报材料是洛江区政府、洛江区国土资源局逐级上报的,故被申请人提供的建设用地呈报材料是由泉州是国土资源局提供的,而出自同一单位的建设用地呈报材料却不一致,很明显,被申请人所审查的材料是经过有关部门篡改过的。

2、被申请人所提供的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中有明显涂改的痕迹,(如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中的申请用地单位、建设用地名称、征用土地方案的养殖水面、农用地转用方案中的备注)从这些涂改之处,可以推断,被申请人现审查的作出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材料,是伪造的材料。

由于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审查的材料是伪造的,故被申请人不能清楚的认定事实,也不可能作出正确的决定。

二、被征收土地没有进行预审,不能报批。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4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建设项目预审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凡应进行预审的建设项目,未申请预审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接受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

据被申请人在作出《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洛江区2003年度第一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所依据的建设用地呈报材料显示,被征收土地根本没有经过国土资源局的建设用地预申请而被申请人在没有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况下,批准征收土地显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三、在严重欠缺法定要件的前提下,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违法。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三)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第15条规定,供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一)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二)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的要求;(三)划拨方式供地的,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四)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供地的方式、年限、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符合规定;(五)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必须符合规划、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但在被申请人作出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洛江区2003年度第一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闽政文[2003]155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报批材料中,根本没有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被申请人更不可能对耕地补充方案和供地方案进行审查和批准。因此,被申请人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违法。

四、征收土地方案中没有安置被征地农民的内容,土地行政部门不得申请报批。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14条征用土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一)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二)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三)被征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依法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不得办理土地征用。

但被申请人提供的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中,征收土地方案根本没有关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更谈不上上述《建设用地审查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切实可行,在这种前提下,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是对被征地农民权利的严重侵犯,也是对法律的无视。

五、没有征求被征地农民意见。

被申请人做出《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洛江区2003年度第一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闽政文[2003]155号)的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有关部门根本没有征求过洋坑村村民的意见。

在被申请人提供的答辩材料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中,也没有任何关于被征土地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以及被征地农民的意见。

土地被征收,村委会、村民小组(所有权人)、农民(使用权人)、村里的党员、干部却根本不知道,更没有任何的机会去表达自己的意见。

虽然,当时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知情、确认是审查报批必备材料,但是《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一)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

事实上不征求村民小组和被征地农民的意见时不可能达到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直到现在,洋坑村被征地农民都一直认为多占了300余亩,这就是因为当时有关部门没有征求村民小组、被征地农民意见,所以没有达到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的遗留问题。

六、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少批多占。

1、关于少批多占的问题,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曾在《行政复议答复书》(闽国土资复答[2008]6号)第二项作出答复二、涉及土地面积约130亩,该部分土地在上个世纪60年代即为国家建设用地,

对于该项陈述的事实,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没有提供证据来证明。

在《洛江区马甲镇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办理仰恩基金会肆拾宗建设项目用地供地手续的函》第7-13行陈述申请人镇经组织人员勘查,并查阅了新俺、洋坑等村资料,洛江区建设局2004年12月20日出具给仰恩基金会的仰恩大学附属中学、小学、第三学区、科研楼等40个项目用地红线图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兴建惠女水库所余的土地,已于1981年支付了土地及青苗补偿费。经请示区政府同意,该40个项目用地直接确定为国有存量未利用土地,

根据这一以上事实显示,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所陈述的该部分土地在上个世纪60年代即为国家建设用地与事实不符,该部分土地在被占用的时候还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而是在被占用后,再由洛江区政府利用手中的权力确认为国有建设用地的。

这种滥用权力的行为严重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也严重侵犯了申请人及其他马甲镇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合法权益。

2、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在《行政复议答复书》(闽国土资复答[2008]6号)第二项作出答复二、涉及土地面积约130亩,但事实上根据村民反映和申请人的调查,仰恩大学多占土地达500余亩(不包括村民安置楼的150亩)。

在《洛江区马甲镇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办理仰恩基金会肆拾宗建设项目用地供地手续的函》附件《仰恩基金会申请办理供地手续明细表》显示仰恩大学40个已经立项的建设项目占地面积为35.3239公顷;在泉州市洛江区经济贸易发展局《关于同意建设仰恩大学新校区的立项批复》(泉洛经计基[2002]44号)批准仰恩基金会建设仰恩大学新校区,总建筑面积160000平方米(折合公顷为16公顷)。共计51.3239公顷。

这与被申请人批准征收的34.4789公顷,相差面积巨大。此外仰恩大学没有立项直接占用的集体土地还有很大一部分,人民政府认真审查核实。

七、在未经批准征收土地之前,已经建好仰恩大学新校区。

被申请人于2003年6月3日,批准征收本案所涉集体土地,但事实上仰恩基金会、仰恩大学在2002年已经开始建设仰恩大学新校区,占用涉案集体土地。在开工建设以后才申请征收涉案集体土地。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在仰恩基金会建设仰恩大学新校区的同时,马甲镇人民政府为改善仰恩大学的办学条件和扩大校区规模,带动学校周边村落经济的发展,改善村民生活、生产环境,根据仰恩大学规划方案要拆迁申请人的房屋作为仰恩大学建设用地,在2003年3月左右对申请人的村庄洋坑村进行了拆迁。

这些事实证明,在被申请人作出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洛江区2003年度第一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闽政文[2003]155号)所依据的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中农用地转用方案备注处记载的经现场勘查,该批次用地未出现未批先用违法行为纯属隐瞒真相,虚构事实。

此外,被申请人作出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洛江区2003年度第一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闽政文[2003]155号)的具体行政行为中还有更多的错误(如仰恩大学新校区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项目单位为仰恩基金会但事实上仰恩基金会根本没有在基金会主管部门——福建省民政厅注册登记;而且,既然是建大学建设校区就应该以学校自己的名义进行申请,而不应该以其所谓的主办单位名义申请;......),申请人不再一一列举。

综上,被申请人在作出《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洛江区2003年度第一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闽政文[2003]155号)中:建设用地呈报批材料存在伪造情况,被申请人所审查的报批材料记载与事实不一致;被征收土地没有进行预审,不能报批;在严重欠缺法定要件的前提下,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征收土地方案没有安置被征地农民的内容,土地行政部门不得申请批准。有关部门没有征求被征地农民意见;;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少批多占;未批先占,未经批准征收土地之前,已经建好仰恩大学新校区。由于这些严重的违法情节致使申请人以及其他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极大的侵犯,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申请裁决。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申请人: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

洋坑村后城组吴文德

等12名村民(代表人

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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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21日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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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类、申诉人是员工的,请提交下列材料:(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2)申诉书(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一式两份或按被诉人人数提供);(3)申诉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定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公民,应提供与委托人签订的不收费代理协议书,以及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资料;(5)被诉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6)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书等。申诉人提交证明材料时,应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7)《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第二类、申诉人属集体争议
    202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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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复议裁决的案件的特征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公安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不许可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哪些案件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3、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
    2023-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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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镇政府违法征地判决书案件
    原告陈金村,男,1945年6月3日。委托代理人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李青川、黄云律师。被告: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地址: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132号。法定代表人戴春志,区长。委托代理人王浩为区政府法制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杰,河南铝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进村诉被告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确认违法征地一案于2010年10月18日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移交本院审理。法院于2010年11月16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5日公开审理此案。原告陈金村及其委托代理人黄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王浩、李杰参加诉讼。案件现已结案。原告声称原告是上街区下窝镇寨沟村的一组村民。2006年7月,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占用原告村集体耕地建设工业园区,包括原告承包地,均为基本农田。现在原告已在承包地上建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
    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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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执法治安案件申诉裁决审批表及申诉裁决书及范文
    一、治安案件申诉裁决审批表(一)概念治安案件申诉裁决审批表是上一级公安机关在对不服下一级公安机关的治安裁决而申诉的案件进行复查时制作的反映复查情况,提出申诉裁决意见,报请领导审批的法律文书。根据《治安管理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提出申诉。(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治安案件申诉裁决审批表包括三部分内容:1.案件基本情况该栏主要填写案件性质、申诉时间、申诉人基本情况。2.正文部分该项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1)简要案情栏。即经公安机关查证的案件事实。(2)处罚情况栏。即下一级公安机关的原处罚情况。(3)申诉理由。申诉人的申诉理由(4)承办人意见。记述经复查后认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以及以事实为依据对案件进行定性,并针对原裁决提出处理意见。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
    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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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裁决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申请,是指民事争议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向人权行政机关提出要求解决纠纷的请求。申请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申请人必须是民事权益发生争议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二是申请是向有关的行政主体提出;三是申请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如法律规定必须提交申请书和其它文书;四是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2、立案。行政裁决机构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书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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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如果对省、直辖市等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的,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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