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科医疗纠纷的类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0 22:10:51 184 人看过

谢斌、郑瞻培等曾连续两年对在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进修的来自全国各地的精神科医生进行过口头和书面调查,经分析发现;我国目前精神科医疗纠纷主要发生于住院期间,包括出入院程序或者手续、住院期间的意外伤亡事故等。有关非自愿住院的纠纷、住院患者发生的非暴力性意外事故如骨折、猝死等、住院患者对他人的伤害行为、住院患者的自伤自杀、有关拖延出院的纠纷等,均占到精神科医生关心率的10%以上。与其他内外科医疗纠纷主要围绕诊疗中的技术和操作不同,精神科的纠纷可能目前还是以操作程序或者医院管理上的问题为主,而有关漏诊误诊、检查治疗不当等方面的投诉相对较少。在美国,精神科涉及的法律纠纷绝大多数与患者的人身安全(safety)有关。在我国引起较多争议的患者出入院问题、擅自离院(逃跑)问题等却在美国极少引发医患纠纷,因为美国各州的精神卫生法律法规在涉及程序性的问题上均有非常严格和细化的规定。

在实践中,根据人们的统计调查结果,精神科常见的医疗纠纷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出入院相关医疗纠纷

这是精神科所特有的一类医疗纠纷,涉及精神病患者的非自愿入院和出院问题。目前在我国,对有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根据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予以强制住院进行治疗。但对没有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他们不愿意住院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强制住院,则没有法律规定。这样,可能导致两种情况:(1)有些不需要住院的精神病人或者根本没有精神病的正常人被强制住院,合法权益遭到侵害,被强制治疗者事后可能会起诉精神病院侵害其人权;(2)有些可能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病人,却没有得到必要的治疗和拘束,最终造成危害后果。

精神疾病是一种特殊的疾病,精神病人一般没有自知力,即对自身精神状态的认知能力差,不认为自己有病,因而他们一般不会主动求医。精神病人的这一特点又使得其入院诊治多需要通过强制方式实现。尽管我国部分城市进行了地方立法,设立了相应的疑似精神病人非自愿入院和出院程序,但是,根据我国《立法法》第8条第(5)项之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订法律来规定。到目前,我国的《精神卫生法》仍然处于草案讨论阶段,因而,人们对我国部分地方精神卫生立法关于非自愿住院程序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

2.诊疗和冶疗相关医疗纠纷

与医疗机构内其他科室的医疗纠纷相比较,精神科涉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纠纷相对较少。据统计,某市精神病专科医院在1995年至1999年间曾发生了47起医疗纠纷,其中涉及诊断的有11例,占医疗纠纷总数的23.4%。经仔细分析发现,该11例纠纷是因为患者有精神病史而在就业、婚姻等方面受到挫折,因而患者要求医院纠正诊断以给其脱帽。这类因对精神病诊断误解而造成的医疗纠纷亦为精神科所特有。在同一研究结果中还发现,。与治疗副反应有关的纠纷有6例,占全部纠纷的12.77%;治疗无效或用药不当的纠纷有8例,占17.02%。一些传统的、长期以来所沿用且有一定效果的电休克疗法、胰岛素休克疗法及药物快速疗法等,都可能造成病人在治疗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同时,药物治疗是精神科治疗的主要手段。但是,几乎所有药物其药效都具有双重性,在治疗疾病的同时,也可能会出现严重的毒副作用,如体位性低血压、颈扭转、麻痹性肠梗阻、心源性猝死等。如果医院与患者或家属缺乏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均可能导致纠纷的发生。

3.保护性治疗措施相关纠纷

由于在我国精神卫生知识尚未普及,精神病患者及家属对精神疾病相关护理知识缺乏足够的了解而引起争议。例如:根据精神科护理常规,在病人入院时护士要对患者进行全身安全检查;在治疗过程中,医护人员对有冲动、伤人、毁物、自伤、自杀倾向的病人须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在病人拒绝接受治疗时须采取强制性注射、服药等。这些均属精神科医护人员为控制病情而采取的一些特殊治疗措施。但是,如果医护人员未及时向家属解释清楚或紧急情况下无法及时与病人家属取得联系,很可能会造成患者家属的误解从而引发纠纷。

同时,保护性措施本身导致的一些伤害也可能会引发医患纠纷。例如:约束时患者常极度反抗、用力不够平稳或过大、过猛导致骨折;约束时间过长、局部长期受压且没有做好皮肤护理导致褥疮i约束时肢体未处于功能位置,长时间牵拉和约束套过紧造成臂丛神经损伤等。另外,其他情形如因对约束患者监护不力(如脱离岗位、睡觉等),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其他患者对其施行暴力攻击行为,或约束带被患者解开造成患者用保护带作为自杀工具而白缢。

4.患者伤害行为相关纠纷

此为精神科最为突出的一类医疗纠纷。精神病院内的患者伤害行为包括两类:第一类,患者对其自己的伤害,如患者自杀、自伤、自残、突然撞墙、吞食牙刷等,其后果往往非常严重。我国法院判决的精神科医疗纠纷案件大多与患者此类伤害行为有关,第二类,患者伤害他人的攻击性行为,包括伤害其他患者、陪扩患者的家属、在病房内工作的医务人员等。某项关于住院患者攻击性行为的研究发现,患者攻击性行为发生率为26.5%,其中精神分裂症患者发生攻击性行为的比例为23.8%:攻击的对象主要为医护人员,其次为其他患者、家属或无明确攻击目标。由于此类伤害使他人的生命健康受到威胁和侵害,因而其影响较之前一类伤害行为更大,处理亦更为复杂和困难。

精神病人的伤害行为是与其症状变化的难以预测性和冲动行为难以防范性相关联的。精神病患者的精神症状可呈不稳定状态,即使某些病情稳定的患者,有时也可突然出现某些精神症状,并支配其行为,严重者可伤害自身及他人、自杀等,其发生时间及方式无法预测。对于精神病患者的某些冲动性行为,如突然撞墙、吞食牙刷、徒手或持椅子攻击他人等,即使能预测到有发生的可能,由于其实施方式的便利性、无特殊条件性和实施的突然性,在实际中难以防范其发生。由于受幻觉、妄想等精神症状支配,精神病患者自杀、自伤、冲动伤人毁物等意外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尽管精神科医疗纠纷较医院其他临床科室少,但是,精神病患者的特殊性导致此类纠纷的后果较其他科室纠纷更为严重,且难以令患者家属理解和接受。

5.童外事件相关纠纷

此类意外事件多发生于患者住院期间的日常生活中,事先难以预知和防范。主要包括两类情况,一是患者在进食时突然出现噎食导致窒息甚至死亡,二是患者自病床跌落、行走或如厕时突然跌倒摔伤,导致患者受伤甚至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等。第一种情况发生的主要原因可能与患者服用药物有关。例如,抑郁症病人服用抗抑郁药后可出现舌咽反射减弱而致噎食。第二种情况则多发生于老年精神病患者。某研究结果显示,老年精神病患者住院期间跌倒发生率为18,0%,主要发生于入厕后、行走中和持物时,跌倒后软组织伤54,14%、骨折20,6%。老年精神障碍患者易于发生跌倒,除了老年人固有的生理机能减退原因外,还与其所患者疾病、服用药物及环境有关。老年精神障碍患者的调节机能较弱,照明不足、地面湿滑等环境因素更易使老年精神病患者跌倒。

6.患者猝死相关纠纷

有资料表明猝死约占精神科住院患者的0.02%~0.07%,占死亡人数的24.17%~50%,明显高于综合医院住院患者病死者中的猝死率。在另外一项研究中,研究者回顾了某医院精神科于1961--2007年47年期间住院病人死亡原因及自杀特征,发现精神科住院病人病死率为0.31%,死亡原因主要是躯体疾病(47.30%),其次是自杀(24.32%),第三即为猝死(21.62%)。由于医生无不解释患者死亡的原因,且患者缺乏对医学专业知识的认识,故患者猝死经常引发患者家属与精神病院之间的纠纷。

7.其他医疗纠纷

此类纠纷发生的情形包括患者自医院逃跑、在逃跑后自杀或受到他人伤害甚至死亡;患者在假出院期间病情突变、自杀身亡等,以及其他难以归于上述分类的各种纠纷等。

一、如何避免发生医患纠纷

1.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改善服务态度,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1)医院管理者和医务人员应熟悉掌握常用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2)加强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服务意识。

2.医疗机构应加强质量管理,堵塞漏洞,是预防医疗纠纷的有效措施。

医疗质量事关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医疗纠纷的发生与医疗质量的高低成正相关关系。要提高医疗质量、对医疗安全有保障、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就要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对影响医疗质量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地监控。

3.提高病历及各种医疗文书的书写质量并加强管理。

病历是疾病的诊治经过及疗效的原始记录,是进行医学研究的原是资料,也是判断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否得当的法定证据。它不仅涉及到医学技术问题,还涉及日后可能发生的医疗纠纷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后,病历将成为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民事法律责任的一种重要依据。

4.重视医疗以外的其他安全问题,减少非医疗因素引发的医疗纠纷。

医疗以外的安全问题在近几年医疗纠纷的投诉案中占有一定的比例。例如:请假或自行外出的患者在院外出现意外;患者在医院内的摔伤、烫伤、自杀;精神病人在院内伤人、或外逃伤人等,依据国家的法律,医院虽对患者没有监护责任,但应负有监管责任,一旦出现问题,很难证明医院完全没有过错。所以,重视和防止医疗以外的其他因素引发的意外情况的发生,是新时期给医院管理者提出的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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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纠纷案属于哪一类型的案件?
      江西在线咨询 2024-09-19
      医疗纠纷可分为以下两类: 1、医疗过失纠纷。 即指由于医务人员在诊疗或护理工作中的过失而引起的纠纷。它又可分为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行政法规上的称谓,需要经过医学会予以鉴定。误诊当然会构成医疗事故。没有被鉴定成医疗事故的,可以医疗人身损害为案由予以解决。 2、非医疗过失纠纷。 是指患者到医院就诊,医务人员不存在诊疗、护理过失,但由于院方其他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所引起的纠纷。如:患者到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