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中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5:31:52 117 人看过

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款规定了有关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内容,是新公司法修改的一大亮点。所谓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手段追究有关侵权人员的民事责任及实现其他权利时,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依据法定程序代公司提起的诉讼。这一制度对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说是一种新的尝试,所以在具体操作中理所当然会出现新的问题以待进一步明确。

首先,上述条款中都是规定股东“可以书面请求……”那么对于这个“可以”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呢?它究竟属于强制性条款还是任意性条款?由于新公司法的立法理念之一便是提倡公司意思自治原则,所以有人可能会这样理解: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本身是由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甚至是控股股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且公司怠于向侵害者提起诉讼而使其他小股东利益受损或者可能受损时,由小股东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从诉讼本身的利害关系方看它是股东及公司之间的一种内部纠纷,应置于公司自身来解决,而不宜有司法机关的介入。这样不仅会提高效率还能免于司法资源的浪费。表面上看这种理解确有其合理之处,但是出于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特殊性的思考,我们应做进一步分析。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在整个诉讼程序中小股东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正是因为其权益极易受到控股股东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侵害,才为小股东设立这一权利,以求维护公司内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平衡。如果这一制度只是作为公司内部的一种任意性自治机制,那么它本身的设计目的也就荡然无存了。小股东依旧处于被动状态,他们的这种诉讼权利只是纸上谈兵,并无实效。可见对于小股东利益的保护还应突破公司自治这个包围圈,适度司法干涉,以求真正达到所有股东的实体及程序利益平衡。因此股东派生诉讼这一制度宜理解为强制性规范。

其次,该条款对提起诉讼的股东的资格也做了规定,需持有公司股份达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那么因继承、接受赠予或司法判决的执行等民事行为和法律行为成为公司股东的,依据民法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也应该有诉讼权利,而且对于该民事事实行为或法律行为发生前和发生后的不法侵权事项均可提起诉讼,这是其一。其二,股东通过股份转让、收购等取得公司股份的,也应同样享有诉讼权利,但其是否对取得股份前后的有关侵权事项均可提起诉讼呢?笔者认为,该股东在接受转让或收购之前应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资信程度等予以调查,若经调查仍同意受让股份的,除非事后发现在转让时公司、董事会、控股股东对受让方存在欺诈行为,受让股东不得对其受让前的有关侵权事实提起派生诉讼。

第三,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司法实践中,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利益:股东、公司、侵权行为人。那么在诉讼关系中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程序关系即诉讼地位该如何定位?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也是公司最终利益的享有者。这就决定了公司的命运与股东息息相关,在公司利益由于他人的不法行为而遭受侵害时,股东的利益必然会受到间接的威胁,自然股东会竭尽全力维护自身的利益。股东是一方终局者,整个派生诉讼程序是由股东的申请而启动的,所以股东在诉讼中应该处于原告的地位。但股东的派生诉讼顾名思义是由股东代替公司向侵权行为人提出的,其诉权是来源于公司的,股东积极启动诉讼程序的目标是恢复公司的利益进而维护自身的利益。在派生诉讼中提起诉讼的股东与侵权行为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按照一般民事诉讼程序股东需就其提起诉讼的侵权事实与后果向法庭负举证责任。但是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具有其特殊性。提起诉讼的股东本身是利益受损的中小股东,他们在公司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再者他们的诉讼代表权是由于公司利益受损时那些控股股东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愿提起诉讼而由他们代替公司提起的。所以在整个诉讼的起因与过程当中他们都处于被动的状态,如果再让这些中小股东担负举证的责任,岂非难上加难?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受控于大股东或高层管理人员的,很多证据都掌握在他们手中,所以小股东不可能自如的取得重要信息,即使可以也可能会被控制者转移、修改甚至销毁。如果规定提起诉讼的股东负举证责任,对于他们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而更宜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负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实施侵害行为,或侵害结果与自己没有因果关系。

提到被告,股东派生诉讼中的被告就是被原告股东起诉曾对公司有不法侵害行为的控股股东及高层管理人员。这些人对公司及小股东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他们在经营及处理公司事务的过程中如有故意或过失致公司利益受损时,应向公司负损害赔偿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9日 19: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股东代表诉讼相关文章
  • 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是被告方吗
    公司作为被告,一般追究公司法人的责任,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是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并出于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实现这些权利之目的,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为了确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义务后得到追究,更有力地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我国新《公司法》借鉴了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一、《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作了如下规定:(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80日以上
    2023-02-14
    202人看过
  • 股东代表诉讼后公司可以重新起诉吗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后,法院作出的判决书生效的,公司是不能再以同样的诉讼主张提起诉讼的,法院应该告知公司可以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
    2023-05-31
    374人看过
  • 清算之前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适用
    清算之前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适用最近,由当事人咨询,说公司大股东侵犯公司权益,股东想根据公司法152条,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但是现在的情形是,公司已经被判解散,原来的董事会、监事会不能形式职权,在这种情形下,能否不经过公司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由股东直接向公司提起诉讼。按照现代公司法的一般原则,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对公司财产享有独立的财产权,股东虽然是公司财产的出资者,但股东的出资行为一经完成,所出资的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即为分离,当公司财产因他人不当行为受损时应当由公司自行主张赔偿,而不得由股东迳行请求,此是涉及公司诉讼的一个基本原则。但现代公司的经营实际表明,在某些情况下,当他人不当侵害公司财产时,公司可能并不愿意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来维护公司的利益,特别是当侵权行为人本身就控制公司的情况下,由其代表公司来向其自身提起诉讼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作为一个例外,现代各国公司法均允许股东在特殊情况下
    2023-06-14
    207人看过
  • 新《公司法》关于股东诉讼制度有什么新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新《公司法》在关于股东诉讼制度作出了以下方面的完善:一是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四是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的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
    2023-06-09
    311人看过
  • 探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作用与意义
    其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救济功能,即在公司利益受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以及其他人的非法侵害时,通过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方式,使公司及时获得经济赔偿或其他救济,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最终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2、预防功能,即通过增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等相关人员从公司谋取不当利益的风险成本,从而起到预防、减少该类行为的作用。对完善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建议股东代表诉讼是一项少数股东可以完全无视其他大多数股东的意见,而一意孤行地提起的诉讼,诉讼一旦被提起,不仅是被告董事,公司的许多关系人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我国在引入股东代表诉讼时,在制度设计上应充分考虑公司、董事以及原告股东等各方利益的冲突与协调。正在审议的公司法修改草案虽然也规定了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时,应首先以书面的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追究董事责任的诉讼请求,[52]但是由于即使监事会在调查
    2023-07-22
    120人看过
  • 股东代表诉讼亟待司法解释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当公司权益受到损害,并且公司未追究侵害公司利益人的法律责任时,由股东代表公司对侵害人提起诉讼。其意义在于股东能在特定情形下直接代表公司进行诉讼,不仅要使公司的损失能够得到补偿或追偿,更要鞭策和警示潜在的侵权人,抑制其违法行为,这对证券市场规范及上市公司治理尤显重要。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下,公司受到的损害通常来自两个方面:第一是对公司有控制的人,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第二是与公司有商业交易往来的第三方,如供应商或关联交易人。公司受到的来自上述第一方面的损害可以表现在以下几种情况: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勤勉义务,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损失;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内幕交易或非法的关联交易,如公司董事使公司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自己或其亲属所控制的其它公司的产品,或者公司董事使公司为自己所控制的其它公司的银行贷款
    2023-06-15
    289人看过
  • 股东代表诉讼制破冰在即
    上市公司高管频频出轨而追究不力,是当前股市一大软肋。《公司法》修订后即将实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使市场从制度层面面临解决这一难题的契机。该制度通过赋予中小投资者充分的诉讼权,将敲响上市公司高管违规的警钟。目前,《公司法》的修改已正式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而在今年2月25日至28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由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公司法修订草案首次审议。根据立法程序,新《公司法》预计最快将在三审后于6月底出台。这意味着,广受关注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已经破冰在即。高管不怕违规近年来,大批上市公司问题高管在清查中被曝光。据不完全统计,从2003年1月份到2004年6月,共有**发展、啤*花等10位上市公司的高管外逃,卷走资金或造成的资金黑洞总计近百亿。进入2005年,高管问题愈演愈烈,截至2月2日,已有**高速、**巨力、**实业、**机场等11家上市公司的12名高管落马。在这些高管
    2023-06-12
    128人看过
  • 公司法定代表人死亡后其他股东能代表公司诉讼吗?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诉讼做为民事活动的一种,应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是由法人赋予的,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代表人的行为超出法人授予的权利范围,法人就可能为其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2023-05-01
    427人看过
  • 构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激励机制的立法建议
    虽然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司法实践在我国早已存在,但第一次明确的确立该制度却是在200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该条仅仅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作了粗略的规定,并没有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激励机制作出任何规定,而这势必会阻碍该制度在我国的有效运行。因而,如何构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激励机制,已成为我国公司法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为此,我们需要参照世界上先进的立法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一方面,从程序设计上保证股东能够比较便利地提起诉讼,另一方面,从实体上通过制度设计,平衡股东的风险与收益,消除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后顾之忧,以确保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发挥应有的功效。(一)降低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门槛依照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无持股限额要求,但在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股东须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的股份,和美国、日本立法例均承认股东持股
    2023-06-05
    267人看过
  • 新《公司法》有关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
    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出台以前,由于诉讼机制的不足,因高管违规导致权益受损的中小股东,很难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以及公司的合法权益。2006年1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正式施行,标志着股东代表诉讼在我国首次有法可依。根据新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有权的公司机关在知情的情况下又怠于维护公司权益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我国,国家股和法人股比例很高,流通股只占很小比例,且发行在外的流通股持股状况又相当分散,如果少数股股东拥有的股份总数达到此标准,这些股东其实可称为大股东;反之,真正的散股股东要达到此标准,则需成百上千地联合起来,这实际上几无可能。在此情形下,对代表诉讼的原告股东
    2023-06-05
    410人看过
  • 有关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一些关键要素
    股东代表诉讼的特征如下:1、股东代表诉讼由股东行使;2、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3、法院判决结果直接由公司承担;法院判决的结果直接由公司承担。原告股东不能取得任何权益,法院对该案的判决结果都直接归结于公司承担4、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况股东代表诉讼发生在其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况下。其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救济功能,即在公司利益受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以及其他人的非法侵害时,通过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方式,使公司及时获得经济赔偿或其他救济,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最终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其二是预防功能,即通过增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等相关人员从公司谋取不当利益的风险成本,从而起到预防、减少该类行为的作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具有哪些法律特征1、救济对象方面的特征。股东代表诉讼所要救济的是被公司董事、经理、监事或者其他人侵害的公司权利和利益,而不是提起诉讼的股
    2023-07-19
    221人看过
  •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基本概念及其作用
    股东代表诉讼的特点如下:一、股东代表诉讼由股东行使;二、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三、法院判决结果由公司直接承担,法院判决结果由公司直接承担。原告股东不能取得任何权益,法院对案件的判决直接归因于公司;四、股东代表诉讼因行使诉讼权利而被忽视。其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救济功能,即公司利益受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等人的非法侵害时,通过股东提起代表性诉讼,及时获得经济赔偿或其他救济,保护公司合法权益,最终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2、预防功能,即通过增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等相关人员从公司谋取不当利益的风险成本,起到预防和减少此类行为的作用。股东代表诉讼特征股东代表诉讼不同于股东为维护自身利益向公司或其他人提起的直接诉讼。一般来说,直接诉讼的原告是最终受益者,而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只是享有名义上的诉权,胜诉后利益归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股东只是由于拥有股份而间接受益。各国
    2023-07-15
    371人看过
  • 股东代表诉讼机制的确立
    股东代表诉讼,也称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利益受到他人侵害,尤其是受到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侵害,而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监事会、监事怠于或者拒绝行使诉权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公司利益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保护公司权利的法律制度。美国和英国率先在衡平法上创设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英国的第一个派生诉讼案例出现于1828年,美国最高法院在1857年的一个判决中即宣布:当董事、经理或第三人的行为侵害公司的利益,而公司拒绝就此起诉时,任何股东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起诉。德国、法国、西班牙、菲律宾等国家也规定了类似制度。日本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最早出现于1948年新制定的证券交易法,并于1950年修改商法典时将股东派生诉讼导人日本商法中来。我国旧公司法没有确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虽然在旧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2023-06-15
    433人看过
  • 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其他股东能否参与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其他股东是可以参加的。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的情形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程序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了确保责任者真正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作了如下规定:(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2023-07-05
    305人看过
换一批
#股东权益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 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一人或多人都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但并非只要是... 更多>

    #股东代表诉讼
    相关咨询
    • 论股东代表诉讼的作用是哪些?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用处是?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8-08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随着对少数股东权保护的加强而逐渐发展起来和不断完善的。在公司权力中心由股东大会转移至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后,股东权得不到充分保护和救济的社会问题日益突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即属于为此而设计的诸多法律制度中的一种,其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救济功能,即在公司利益受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以及其他人的非法侵害时,通过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方式,使公司及时获得经济赔偿或其
    •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特征和功能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2-21
      股东代表诉讼的特征如下: 1、股东代表诉讼由股东行使; 2、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 3、法院判决结果直接由公司承担;法院判决的结果直接由公司承担。原告股东不能取得任何权益,法院对该案的判决结果都直接归结于公司承担 4、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况股东代表诉讼发生在其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况下。 其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是救济功能,即在公司利益受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以及其他人的非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制度是什么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3-23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意:此处的三分之二不是指股东人数,而是指代表的表决权。
    • 双重股东代表制度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10-27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的合法权益被非法侵害,公司被起诉时,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得到的赔偿属于公司的诉讼形态。股东代表诉讼的情况如下: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给公司带来损失时,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2、其他人的行为给公司带来损失时,股东提起诉讼。公司董事.监事.非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对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
    • 股东直接诉讼和代表诉讼制度有什么不同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1-25
      股东直接诉讼是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诉讼。 代表诉讼制度是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如下: (1)依据不同: 公司股东的权利按其行使目的可分为共益权与自益权两种类型。前者依据是共益权,后者依据的是自益权。在股东代表的诉讼中,原告既是股东,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