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本票见票
本票见票是指本票出票人依持票人的提示,在本票上记载见票字样及日期并签名以此确定见票后定期付款本票之到期日的行为。
本票见票有以下几个含义:见票仅限于见票后定期付款本票;见票目的是为了确定到期日;见票是出票人记载见票字样日期并签名的行为。我国票据法仅承认见票即付本票,没有见票后定期付款本票,因此不存在本票见票的问题。
二、本票见票的程序
本票见票程序是指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持票人在提示期间内向出票人提示见票,请求出票人签发见票字样、日期及签名的过程。因此,见票程序分为两个步骤:
1.持票人见票提示。见票提示是指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持票人在法定期间内向出票人提示见票,以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各国对提示期间规定不同,《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规定了见票提示期间是出票后1年以内,也可通过约定缩短或延长见票提示期间。持票人如未在法定期间提示见票,则丧失了对出票人以外所有前手的追索权。
2.出票人接受见票或拒绝见票。持票人在提示期间内向出票人提示见票,出票人应在一定时间内作出接受或拒绝见票的意思表示,并将本票交还持票人。出票人接受或拒绝见票的期间,各国票据法一般未作明确规定。出票人如愿意见票,则必须在本票上按法定形式为一定意思表示,这种法定形式由“见票”、“见票日期”及“出票人签章”三项要素组成,见票后的期限从载明见票的当日起算。出票人若拒绝见票,可以采取明示或默示方式,持票人应于提示见票期间内请求作成拒绝证书。
三、本票见票的效力
见票的效力是指见票后产生的法律后果。本票见票产生以下效力:
1.持票人在提示见票期间内提示见票,出票人接受见票,则产生确定本票到期日及持票人在到期日请求付款的效力。
2.若持票人提示见票期间内提示见票,出票人拒绝见票,则持票人应于提示见票期间内要求出票人依法作出拒绝证书,从拒绝证书作成之日起计算到期日,持票人不需要再为付款提示或请求作成付款拒绝证书便可行使追索权。
3.若持票人在见票期间内提示见票,在出票人拒绝见票时,未依法取得拒绝证书的,或持票人逾期提示见票的,则持票人丧失除对出票人以外所有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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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是指发票人自己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这种票据只涉及出票人和收款人两方。出票人签发本票并自负付款义务。 按票面是否载明收款人姓名,本票可分为记名本票和不记名本票。按票面有无到期日期可分为定期本票和即期本票。本票不需经承...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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