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对于担保权人的效力
担保对于担保权人的效力主要就是担保权人取得担保权。
担保权是为担保主权利而存在的从权利。担保权人享有担保权,因而其于一定条件下,可以行使担保权,以保障其债权受偿。当然,由于担保权的标的不同,担保权人行使担保权,以保障其债权受偿的方式和程序,也有所不同。
担保权人享有的担保权的性质因担保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在人的担保和非典型物的担保、金钱担保,担保权仅具有债权的性质,为相对性权利,一般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在典型物的担保,担保权为物权,一般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
(二)担保对于担保人的效力
担保对于担保人的效力主要表现为担保人负有担保债权实现的义务。担保义务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以一定方式清偿担保权人的债权的义务。担保义务又称为担保责任。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在不同的担保中,表现不同。
担保责任可以为有限责任,也可以为无限责任。
所谓有限责任,是指担保人仅于一定的范围内负清偿责任,而非担保担保权人债权的全部。所谓无限责任,是指担保人担保担保权人债权的全部,须对担保权人的全部债权负清偿责任。担保责任的具体范围,得由担保人与担保权人约定,但若无相反的约定,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为无限责任,而在物的担保则以担保财产的价值为限度。
(三)担保人担保义务的履行是有条件的。一般情形下,只有在被担保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人才承担担保责任。若被担保人履行了债务,担保权人的债权已受清偿,则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消灭。因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以主债务人债务的存在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条件。若主债务人的债务不存在或者债务人履行了债务,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也就不会发生。
一、如何正确行使追偿权
1、担保人在主张担保追偿权时应当对基础债权的真实存在负有举证义务。所谓基础债权,就是担保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主债权不仅是担保的基础,也是行使担保追偿权的基础之一。如果主债权不是真实的,担保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更勿论担保追偿权了。当然,在大部分担保追偿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各方对主债权的真实存在并无争议,在此情况下,担保人也就无需对主债权的真实存在另行举证。
2、担保人应当对其已经承担了担保责任负有举证义务。这是行使担保追偿权的前提条件,也是最容易出现争议的环节。担保人在就其承担担保责任举证时应当特别注意区分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和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区别。部分案件中,担保人仅出示判决其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判决书作为其行使担保追偿权的证据,而对其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事实未能举证或举证不充分,在这种情况下,其追偿请求很可能因证据不足而得不到支持。
3、对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举证要求。如前所述,担保人行使担保追偿权应以其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为前提。那么,如何对实际承担担保责任进行举证就关系到担保人的追偿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担保人对此进行举证的方式多样化,但都以能够证明其实际承担了担保责任为目的。比如,通过法院执行承担担保责任的,应当出具法院执行部门开具的案款收据等相关证明材料;自行承担担保责任的,应当出具相应银行汇款等支付凭证;当然还可以提交债权人收到担保人清偿款项收据等证据予以佐证。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仅仅只有债权人收到担保人清偿款项的收据或书面证明材料的,通常无法确认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尤其是在清偿款项数额较大的情况下,仅仅依据债权人的收据或书面证明材料只是佐证,而不能据此确认担保人已经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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