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承揽合同的定作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3 10:31:32 103 人看过

一、什么是承揽合同的定作人

指承揽合同中要求承揽人完成一定工作,接受其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除一般的行为能力要求外,法律对定作人的资格并无特别限制,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二、定作人的主要义务

(一)按约定提供材料或检验承揽人所提供材料的义务。

合同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材料;约定由定作人提供设计图纸或者技术要求、技术资料的,定作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上述用品。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提供的设计图纸有错误或者提供的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在接到承揽人的通知后有及时答复的义务。定作人因怠于答复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承揽人的损失。若材料由承揽人提供,定作人也有检验的义务,以减少将来工作成果瑕疵产生的可能。

(二)协助的义务。

《民法典》第778条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受领承揽人所完成工作成果的义务。

定作人的受领既包括定作人接受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也包括在承揽人无须实际交付时定作人对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的承认;既包括定作人接受承揽人交付的全部工作成果,也包括定作人接受承揽人交付的部分工作成果。

定作人受领义务的履行,是以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或条件为前提的,定作人在受领工作成果时应当依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若因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而定作人拒收的,则不是定作人受领义务的不履行。定作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工作成果的,承揽人可请求其赔偿损失。定作人超过约定期限受领工作成果的,不仅须偿还违约金和承揽人支付的保管、保养费用,而且需承担工作成果毁损、灭失的风险。

(四)支付报酬的义务。

承揽人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的,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能约定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双方既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又不能通过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支付报酬的期限时,定作人应于接受工作成果的同时支付报酬。

三、定作人逾期付款的民事责任

定作人未按承揽合同的约定支付报酬的,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按合同约定向承揽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当事人之间如果仅约定定作人逾期支付报酬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没有明确支付违约金的数额计算标准,一般认为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根据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承揽人的留置权,是指承揽人按照承揽合同约定占有定作人的财产,有定作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时,留置该财产以实现债权的权利。根相关规定,承揽人行使留置权需要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1、定作人无正当理又不支付价款;

2、留置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3、留置后给予定作人2个月以上的履行期限;

4、留置物的价值相应当于承揽人应得的报酬,但该条件针对是留置物为可分物的情形,如不可分则可全部留置。

承揽人留置权的行使即意味着承揽人可以继续占有工作成果,如留置后的2个月履行期限届满,定作人仍未能支付价款,承揽人则可以与定作人协商以定作物作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工作成果的价款优先受偿。受偿的范围包括价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用以及实现留置权的的费用。在扣除上述费用后,如仍有剩余则交由定作人,如不足,则定作人继续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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