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腾云抢劫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3:00:17 455 人看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昌刑初字第0099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腾云,男,25岁(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小关东街19号内3号,住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都市芳园1-4-401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8月2日被羁押,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心月,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2007)9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腾云犯抢劫罪,于2007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平,被告人李腾云及其辩护人刘心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腾云预谋后于2007年8月2日23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租乘李伟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到东三旗村南街东侧向北的路口附近时,用随身携带的催泪喷雾器、电棍等物对李伟进行喷射及殴打,欲将李伟驾驶的该车抢走,后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腾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伟的陈述,证人李桂文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工作说明,起获赃证物及清点工作记录、扣押物品清单、诊断证明、精神疾病鉴定申请书、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照片、物证照片,被告人李腾云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腾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腾云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腾云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系犯罪未遂,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予以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它辩护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李腾云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且系犯罪未遂;并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腾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8月2日起至2008年4月1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公诉机关移送催泪喷射器一个、袖珍式高压电击器一根、伸缩警棍一根、链锁一条、充电器二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纪士常

人民陪审员吴秀菊

人民陪审员周海燕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德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7日 21: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刑事责任能力相关文章
  • 刘小兵、李红伟抢劫案
    公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小兵,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叶县马庄乡张庄大张庄二组。1995年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03年5月刑满释放。2009年5月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被告人李红伟,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叶县昆阳镇闸北东路219号。1996年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03年7月刑满释放。2006年1月因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9月刑满释放。2009年5月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辩护人赵晓兵,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检刑诉[2009]第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小兵、李红伟犯抢劫罪,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
    2023-06-11
    465人看过
  • 莫琳、李复春抢劫一案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复春,男,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芷江侗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下菜园村8组。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6月12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04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8年12月16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芷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莫琳,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芷江侗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人民东路310号。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8年11月8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芷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莫琳、李复春犯抢劫罪一案,于2009年3月24日作出(2009)芷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
    2023-06-11
    224人看过
  • 李杰、娄季升抢劫上诉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二中刑终字第01004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杰,男,33岁(1972年12月23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庙卷村农民,住该村花园中一条4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5年11月11日被羁押,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娄季升,男,29岁(1977年2月28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汉族,小学文化,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庙卷村农民,住该村程家巷5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5年11月11日被羁押,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辩护人李岩、曹智勇,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杰、娄季升犯抢劫罪一案,于二ОО六年五月十二日作出(2006)丰刑初字第457号刑事判决。原审
    2023-06-11
    432人看过
  • 马惠怀、张黎、李锦抢劫案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永刑初字第8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惠怀(绰号“马岭薯”),男,1992年10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永新县,身份证号码36243019921027005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永新县石桥镇黄独岭村。户口地永新县禾川镇建设街15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新县看守所。法定代理人许金华,女,现年45岁,汉族,务工,家住同上。系被告人马惠怀的母亲。指定辩护人周聪平,永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张黎,男,1990年10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永新县,身份证号码36243019901006001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永新县禾川镇西光村,户口地永新县禾川镇民主街盛家坪路16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新县看守所。法定代理人
    2023-06-11
    465人看过
  • 旷波、李鹏、汪曦抢劫案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路刑初字第686号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旷波,男,1987年7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重庆永川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8月6日被重庆永川警方抓获并被临时羁押,8月1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被告人李鹏,男,1989年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重庆永川市人,小学文化,务工,家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8月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被告人汪曦,男,1985年9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重庆永川市人,小学文化,务工,家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8月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
    2023-06-11
    77人看过
  • 林志强、李进杰抢劫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佛刑二终字第133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志强(又名林伟鸿),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广州市番禺区灵山镇永丰北街321号,住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锦绣新村16栋301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5年8月19日被羁押,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进杰,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清新县,小学文化,原在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勒竹工业区联和纸箱厂工作,户籍在清新县三坑镇三坑居委会三坑大道2243号,住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民族路宝玉大街二巷2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5年8月19日被羁押,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
    2023-06-11
    315人看过
  • 刘文斌、龙云飞抢劫案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吉少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文斌,男,198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吉安九中高二学生,住吉州区上永叔路XX号。2006年元月14日因本案被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吉安市看守所。法定代理人刘安全,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无业,住址同上,系被告人刘文斌父亲。辩护人周波冈、蔡海燕,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龙云飞,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州区晒布场XX号。2006年元月14日因本案被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吉安市看守所。法定代理人龙成军,男,1967年5月1日出生,个体司机,住址同上,系被告人龙云飞父亲。辩护人廖朝勇,吉安市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援助律师。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吉州检刑诉(200
    2023-06-11
    462人看过
  • 李育辉故意杀人、抢劫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9)粤高法刑终字第429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育辉,男,195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澄海市人,住汕头市仙东巷29号之一。因本案于1998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汕头市看守所。辩护人周伟、陈瑞林,汕头市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育辉犯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一案,于1999年3月23日作出(1999)汕中法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育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1998年6月,被告人李育辉到深圳市为香港居民蔡秀珍、徐顺琴、林春丽“相命”时,应允到香港为上述3人作“添寿法事”,并提出需按祈福人的年龄,每岁提供港币10,000元现金作为供品。返汕后,被告人李育辉萌发杀
    2023-06-11
    59人看过
  • 赵天云犯抢劫罪一案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天云,男,39岁。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0年12月21日被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时外逃。2009年2月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09)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天云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四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天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在已审理终结。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11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天云伙同董成要、董永征(二人均已判刑)窜至漯上公路华陂镇华陂村南一公路上,将禹州市的一辆货车拦住,并对司乘人员石××、王××进行殴打,当场抢走现金70元及一盒许昌牌香烟。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赵天云的供述,同案犯董成要、董永征的供述,被害人王××、石××的陈述,证人许××、许××、侯
    2023-06-11
    337人看过
  • 李元清抢劫案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元清,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2008年12月10日被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由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对其作出监视居住决定。同年12月24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镜湖分局逮捕。2009年1月12日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以被告人李元清1995年在我县犯有抢劫罪为由连同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一并移送本县公安局侦查。被告人李元清现羁押于本县看守所。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芷检刑诉(2009)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元清犯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9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韩连周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向宗武、陈庆振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并案进行了审理。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元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995年12月
    2023-06-11
    149人看过
  • 闫伟勇、校俊超、李强抢劫一案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伟勇(曾用名:闫小勇),男,22岁。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释放,同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齐俊杰,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校俊超,男,19岁。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23日被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五百元。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释放,同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吴福岚,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强,男,21岁。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释放,同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
    2023-06-11
    216人看过
  • 杨云昌、丁龙龙抢劫案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宜中刑终字第00331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云昌,男,198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巴东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北省巴东县东壤口镇上构坪村五组八号。2006年6月2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法定代理人暨委托辩护人杨永彪,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东壤口镇上构坪村五组八号。系被告人杨云昌之父。法定代理人暨委托辩护人徐德翠,女,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东壤口镇上构坪村五组八号。系被告人杨云昌之母。原审被告人丁龙龙,男,199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北省孝昌县王店镇贺家村。2006年6月27日
    2023-06-11
    194人看过
  • 李俊、杨康、付世华、魏建华抢劫案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高新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俊,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511027198203208379、住四川省简阳市坛罐乡四溪村5组12号。2006年8月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廖衍玲、唐海涛,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康,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513902198607018372、住四川省简阳市坛罐乡南堰村6组37号。2006年8月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付世华,男,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5139021985070780
    2023-06-11
    262人看过
  • 李宏得、李天富抢夺案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2)海中法刑终字第49号原公诉机关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宏得,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澄迈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家住海南省澄迈县石浮乡昌文村。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2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天富,男,1980年11月出生,汉族,海南省澄迈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家住海南省澄迈县石浮乡昌文村。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2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宏得、李天富抢夺一案,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1日作出(2002)新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李宏得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李天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李宏得、李天富均不服,提出
    2023-06-11
    417人看过
换一批
#刑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辨认能力是指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是指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对于一般公民来说,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生理和智力发育正常,就具有了相应的辨认和控... 更多>

    #刑事责任能力
    相关咨询
    • 云南省普洱腾冲市聚众抢劫罪如何惩处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云南省抢劫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是什么?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5-29
      绑架罪与抢劫罪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加害或威胁被害人,同样都有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目的。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的手段不同,前者是绑架并控制他人后以加害被绑架人相威胁,要求被绑架人亲属或其他关系人给付财物,后者则是当场劫取财物; (2)索取财物的时间、地点不同,前者是先有绑架行为,后有勒索财物行为,后者是当场劫取或强迫被害人交出财物; (3)索取财物的数额不同,前者要按照犯罪嫌疑人的要求
    • 如何认定抢劫案与抢劫罪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09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它的特征主要有以下4点: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
    • 宁波抢劫案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8-08
      抢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
    • 入户抢劫案件,入户抢劫包括那些案件?
      安徽在线咨询 2021-12-22
      入户抢劫包括: 1、进入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庭院; 2、因被发现而当场适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的盗窃行为,入户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