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全文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11-10-06 09:44:11 486 人看过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现公布《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1日起施行。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移交和接收

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三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四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五条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第三章安置

第一节自主就业

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二十五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六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十七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第二节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下达全国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计划。

第三十一条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中央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管理的京外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达。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五条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七条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三十九条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第四十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三节退休与供养

第四十一条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第四十三条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第四章保险关系的接续

第四十四条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第四十五条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第四十六条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第四十八条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第五十一条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1日起施行。

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4日 07: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2023年退役士兵的户口安置
    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对退役士兵的户口安置做了一下规定: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一)因战致残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
    2023-05-05
    241人看过
  • 退役士兵符合什么条件给予安置
    (一)政府指令性安置对象。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2014年冬季退出现役,退役士兵和专业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由政府进行指令性安排工作。1、士官服满现役12年以上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烈士子女。此外,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服役满10年的转业士官,因公致残评定为5级至8级的退役士兵、复员士官(不含达到转业条件而放弃转业要求复员的士官),本人自愿按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执行的,实行政府指令性安置。(二)城镇退役士兵双考安置对象。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3条第三款规定,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2014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士官或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退役后不复学)且服役期间被选取为士官的,以及部队精减整编或士官本人身体不适应部队未服满本期士官规定年限,
    2023-05-04
    174人看过
  • 退役士兵最新安置政策详解
    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如下:首先当地政府应该积极采取就业指导、招聘会等方式积极组织退役士兵再就业。其次,对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和部队应该给予一定数额的就业补偿金。当地政府还应该定期给退役士兵组织必备的技能和资质培训。且培训的相关费用也应该当地政府承担。最后,退役士兵满足规定的要求的,可以由政府直接安排工作,包括服兵役时长长达12年的等等。农村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是怎么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安排工作。(二)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
    2023-07-02
    446人看过
  • 东莞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核准
    办理对象面向个人,面向特定群体办理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出现役的所需材料部队行政介绍信和退伍证窗口办理流程出示部队行政介绍信和退伍证,开出退伍军人介绍信网上办理流程无办理时限法定期限:30天承诺期限:30天办事窗口东莞市退伍军人接待安置办公室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时间办事地址:恒丰商业大厦民政办事中心1楼联系电话:22832537、23660183指引:途径公交:17路、25路、26路、36路、47路空调、59路、c1路、x9路,天源电脑城站;1路、1路空调、18路、18路空调、23路、36路、x9路,方中电脑城站;1路、1路空调、18路、18路空调、23路、x3路,浩宇大厦站。收费标准无收费办理依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发〔1987〕106号)和《中华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常见问题解答无表格下载1、退役士兵登记表
    2023-05-10
    227人看过
  • 入伍的退役士兵的安置流程
    安置办档案接收、报到、统计→区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编制安置计划→安置办办理安置手续。1、接收档案城镇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档案由部队通过机要渠道传递,安置部门不接收退役士兵个人携带的档案;转业士官的档案由省安置部门审查后集中移交;2、报到符合市直安置条件的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持《退伍证》、《行政介绍信》到县民政局优抚安置科报到;3、入户安置科开具《入户介绍信》,到户口所在派出所入户;4、安置退役士兵在2月至4月办理相关手续。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流程一、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的档案由部队直接移交至各县(市、区)民政局安置办;转业士官的档案由省民政厅安置办集中审核接收,移交至市民政局安置办,再由市民政局安置办移交至各县(市、区)民政局安置办。二、1、退役士兵退伍或复员回到地方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入伍所在县(市、区)民政局安置办登记,待安置部门收到退役士兵档案后,退役士兵可持退伍证
    2023-05-04
    93人看过
  • 对退役士兵违规安置的处罚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2023-05-05
    477人看过
  • 退役士兵安置地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般情况下,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易地安置。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如果退出现役后不复学,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退役士兵可以随配偶易地安置吗?答:按规定符合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中级士官、年龄超过28周岁的男士官或者年龄超过26周岁的女士官以及烈士子女、孤儿或者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士官,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是否可以不回安置地报到?答:不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3条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怎样到地方报到?答: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时间,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
    2023-05-30
    250人看过
  • 汕头退役士兵的安置补助政策
    2016年退役士兵符合我市接收安置的,可以享受以下补助政策:1.2016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不低于当地2016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其中发放标准低于25000元的,按照25000元标准发放。退役士官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1年算起,每多服役一年,在义务兵补助金基础上增发8%(即按应发义务兵补助金的8%标准增发)。所需资金省财政按照每人10000元标准给予补助。2.2016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自愿选择自谋职业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助金的标准:义务兵、初级士官按当地2016年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50%发放;中级士官按当地2016年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200%发放。初级士官和中级士官除按以上基数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外,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1年算起,每多服役一年,增加当地2016年在岗职工人均一个月工资收入的标准增加补助。对服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者
    2023-05-29
    497人看过
  • 合肥市退役士兵安置政策问答
    1、退役士兵安置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哪些答: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施行后退役的,能不能按入伍时的政策安置答: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3、退役士兵安置地是如何规定的答:一般情况下,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易地安置。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如果退出现役后不复学,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4、退役士兵符合哪些条件可以进肥易地安置并享受本市退役士兵同一政策答: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肥易地安置:(1)服役期间家庭变迁,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可以到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2)转业士官符合军队
    2023-05-30
    360人看过
  • 未给予安置的退役士兵如何处理安置卡?
    1、每年的优待金,有地方政府(民政局)发给军属家庭,;2、退伍金,由部队在你退伍时一次性发放;3、11年前入伍的城镇户口持安置卡享受相关安置政策,不安排工作的通常由民政局发放“安置金”,也叫“自主择业补偿费”等等。退役士兵被分配到单位单位不承认安置未上岗一、对已到政府安置部门报到,非个人原因尚未安置的退役士兵,选择安排工作的,要按照规定安排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上岗。待安置期间,由当地政府按不低于当地各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其生活补助费。愿意选择自谋职业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二、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补发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三、对政府已安置接收单位、因个人原因未领取安置介绍信或接收单位已安排工作岗位因个人原因未上岗的退役士兵,要
    2023-07-06
    366人看过
  • 退役军人安置有了法律路标《退役士兵安置指引》出版
    近日,由北京军区政治部司法办公室主任荀恒栋等主编的《退役士兵安置指引》一书由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退役士兵安置是义务兵、士官以退伍、复员、转业等方式退出现役后,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有关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规定,妥善安排其户口、生活、住房、就业(生产)、就学和社会保障关系等行为。它分为四个阶段:在军队退出现役、由地方民政部门接收、在有关单位就业就学、被安置后享有有关待遇。该书由要点、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判例等构成,是一部适合于广大现役士兵、退役士兵处理退役安置问题的工具书。
    2023-04-24
    84人看过
  • 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改革框架确定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士兵退役安置高峰期。全国各地陆续召开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会议,举办退役士兵就业培训,有些地方还组织了退役士兵专场招聘会,为退役士兵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军人从保家卫国的神圣护卫回归为社会普通公民,身份之变令很多人实现了梦想,也给很多人带来了困惑。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制度目前存在什么样的问题,又有哪些良好的改革之策?近日,记者就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改革问题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兼职教授荀恒栋。记者:我看过您写的《士兵优抚与退役安置》一书,据我所知,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研究士兵抚恤、优待与退役安置制度的专著。可以说您也是这方面的专家了,请您介绍一下士兵退役安置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哪些?在安置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荀恒栋:目前我国士兵退役安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
    2023-04-24
    234人看过
  • 2021年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最新情况
    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如下:首先当地政府应该积极采取就业指导、招聘会等方式积极组织退役士兵再就业。其次对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和部队应该给予一定数额的就业补偿金。当地政府还应该定期给退役士兵组织必备的技能和资质培训。且培训的相关费用也应该当地政府承担。最后退役士兵满足规定的要求的,可以由政府直接安排工作,包括服兵役时长长达12年的等等。农村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是怎么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安排工作。(二)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
    2023-07-01
    382人看过
  • 《东莞市退役士兵安置办法(修订稿)》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退役士兵安置办法(修订稿)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市民政局起草的《东莞市退役士兵安置办法(修订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5年5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局。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邮政编码:523888传真:22831352电子邮箱:dgsfzj@126.com东莞市法制局2015年5月5日东莞市退役士兵安置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批准退出现役,应当由本市安置的义务兵和士官。第三条本
    2023-12-08
    92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不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怎么办?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6-13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对违反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政府安置主管部门予以处罚:(1)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2)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3)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处罚方式主要是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
    • 按照新士兵退役安置条例,直招士官怎么安置?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06
      转业士官安置政策:作为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二)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三)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民政部办公厅2001年3月颁发的《关于士官转业复员安置问题的复函》第1条指出:“……不
    • 《安置退役士兵的政策》
      河北在线咨询 2021-09-24
      无论是原《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还是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都明确规定部分符合安置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实行岗位安置,这是政策法规赋予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和政治任务。
    • 新兵退役安置条例规定士官如何安排?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07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2011年10月29日国家颁布了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士兵退役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
    • 安置退役士兵需要哪些条件
      河北在线咨询 2021-10-02
      根据《退役士兵配置条例》第29条退役士兵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务12年以上的;(2)服务期间,平时获得二等工作以上的报酬或战时获得三等工作以上的报酬;(3)因战争障碍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障碍等级的;(4)是烈士的孩子。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困难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务的,优先安排工作的精神障碍基本上丧失工作能力的,妥善安排。符合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职业的,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