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一般是如何认定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13 21:22:03 252 人看过

抽逃出资罪的界定方法如下:

1、犯罪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

2、诈欺的对象主要是本公司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认股人;

3、行为方式除有虚假出资外,还包括抽逃出资行为。

抽逃出资责任承担有:

1、行政责任;

2、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

抽逃资金必须符合的条件:

1、抽逃资金必须是投资者所为;

2、必须是投资者侵占了被投资企业的财产;

3、投资者侵占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是偷偷进行的,不被人所知,比如:未进行恰当的帐务处理;

4、投资者侵占企业财产的目的是逃避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

5、由于投资者的行为,被投资企业的债权人利益受损其债权被担保程度降低而无法得知。

抽逃出资在实践中主要表现方式:

1、设立公司时利用过桥贷款作为注册资金,待公司注册成立后,将过桥贷款部分或全部抽走;

2、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归股东个人所有;

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业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4、未提取法定公积金或者制作虚假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的方式提走出资;

5、抽走货币出资,以其他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公司法》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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