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权利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9-09 11:30:10 408 人看过

这段内容讲述的是关于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一些权利和义务。首先,被保险人有权申请保险公司承担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其次,如果被保险人的财产危险程度减少,保险公司应当降低保险费并退还相应的保险费。此外,如果投保人超过60日不缴纳续期保险费,合同效力中止,但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投保人有权提出恢复合同的请求。最后,投保人还有权指定和变更受益人。

1.申请保险公司承担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2.要求保险公司降低保险费。被保险财产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时,保险公司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3、请求复效。在分期付款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超过60日不缴纳续期保险费,合同效力中止。但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投保人有权提出恢复合同的请求。

4、指定和变更受益人。

投 保 人 权 利 : 合 同 效 力 中 止 后 的 复 效 请 求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在合同效力中止后,有权利向保险人提出复效请求。那么,什么是合同效力中止呢?

合同效力中止是指在合同生效期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暂时无法履行的一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复效请求,要求恢复合同的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投保人在合同效力中止后,需要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复效请求,否则将失去复效的权利。此外,投保人提出复效请求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证明合同中止的原因已经消除,并且自己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继续履行合同。

总之,投保人在合同效力中止后,有权利向保险人提出复效请求。但是,需要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才能恢复合同的效力。

在面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情况时,投保人应积极采取行动,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向保险人提出复效请求,要求恢复合同的效力。同时,投保人还需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证明合同中止的原因已经消除,并且自己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继续履行合同。这样,才能尽快恢复合同效力,保障自己的权益。

《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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