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保护决定草案审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1 10:01:20 482 人看过

对于社会各界关注的是否实行网络“实名制”的问题,相关人士在说明中表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网络身份管理,可以实行后台的身份管理办法,用户在发布信息时可以选择使用其他名称。”

至于监管层面,决定草案则明确赋予有关部门对网络活动进行监管的必要权力。

后台身份管理

据相关人士介绍,决定草案主要包括以下四大方面:保护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治理垃圾电子信息、网络身份管理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管。

其中,决定草案中关于保护公民电子信息的内容,占据了绝大多数。

相关人士在说明中表示,近年来,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收集并使用着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从网络活动的现实来看,我国法律对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处理公民个人电子信息,还缺乏统一明确的规范,“迫切需要完善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因此,在决定草案中明确规定,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决定草案将能够接触到公民个人信息的不同相关方都纳入到监管之中,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等。

决定草案明确规定了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赋予公民必要的监督和举报、控告的权利,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是有效治理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等网络违法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相关人士表示。

而在决定草案相关条款中,亦对公民的相关权利给予了明确规定。

比如,一旦公民发现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或者受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的,“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此外,对于网络身份管理的内容,亦成各方关注焦点。

决定草案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终端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之所以有此规定,相关人士解释,当前有关主管部门查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过程中,存在突出问题,即实施侵害的行为人的个人和网站身份信息没有登记或者登记的信息虚假,导致违法活动“成本低,取证、查处难”,因此有必要加强网络用户身份管理。

据他介绍,实行网络身份管理,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要求固定电话、手机等电信用户在办理入网手续时须提供身份证明。

“需要说明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网络身份管理,可以实行后台的身份管理办法,用户在发布信息时可以选择使用其他名称。”相关人士称。

并非“急就章”

据悉,根据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从去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就推进网络信息保护立法问题开展专题研究。

由此可见,立法机构对于网络信息保护的关注其实已有一段时间,并非“急就章”。

其实,有熟悉相关领域的人士表示,决策层关注互联网的监管并非始自此时。早在2000年12月,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就通过了名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然而,互联网领域的发展一日千里,十余年前的监管规定放在今日已显滞后。近年来,国内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新的信息技术和移动终端的发展应用,亦给监管者带来了更为严峻的挑战。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的参阅材料中,辟专章呈现了近年来发生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案例。其中,深圳贩卖新生婴儿信息案、抢盐风波案等均产生较大社会恶劣影响。

“我国有关网络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还比较薄弱,必要的管理措施缺乏上位法依据,与我国信息化发展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在网络活动中合法权益的要求不相适应。”相关人士表示。

为此,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出议案和建议,要求尽快制定有关网络信息安全保护方面的法律。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的参阅资料显示,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有442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这方面的议案14件。

由此,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相关决定就被提上议事日程。

据参与决定草案起草者透露,起草者先后与有关实际工作部门进行座谈,走访有关专家,到一些电信企业和互联网企业调研,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汇总分析研究其他国家网络信息保护立法情况和近年来发生的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的典型案例。

具体到相应的监管部门,相关人士表示,草案赋予有关部门对网络活动进行监管的必要权力,同时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配合的法定义务,并对违反本决定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相关条款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和查处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

另外,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对本决定确立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保护、规范商业性电子信息、网络身份管理等各项制度,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及时制定或修改相关配套法规,确保决定有效实施。”相关人士表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8日 05: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履行职责相关文章
  • 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为了保护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特作如下决定:一、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三、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
    2023-05-01
    204人看过
  • 网络诈骗立案信息
    被网络诈骗时,如果被诈骗金额达到2000元或者是2000元以上。没有造成其他人身伤害等行为的,可以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被诈骗时,没有达到2000元的金额,那么是无法立案的,只能够被定义盗窃。但是即便不可以立案,也要勇敢的向警察报告罪犯的罪行。如果有其他的受害人出现,累计金额达到了可以立案的标准,那么警察可以根据线索进行抓获诈骗人。一、被诈骗了怎么才能追回资金被诈骗了钱想要追回直接报警,警察有很大可能能会帮忙追回来。被诈骗财物后,无论是否能够顺利追回被骗财物,都应当第一时间报警,维护合法权益。受害人应尽量向警方多提供案件相关的线索,以促进其侦破案件,以利于被骗财物顺利追回。如果赃款已经被挥霍殆尽,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依法退赔。被诈骗了追回资金方法详情如下:1、发现被骗了,可以直接报警,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回自己的损失;2、被骗了钱,首先要搜集保留相关的资料证据,把尽可能多的证据收集完了
    2023-03-11
    179人看过
  • 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依据
    一、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依据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二、个人信息包括哪些内容个人信息包括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内容。从学术的角度来看,个人信息是对客观世界中特定自然人的身份状况和变化的反映,是特定自然人与他人和客观事物之间活动的联系的表征,表现的是特定自然人的身份属性和人格特征的实质内容。对于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因其既有个人信息的属性又有隐私的属性,所以同时适用个人信息保护和隐私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三、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内容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内容如下:1.信息决定权是指本
    2023-04-24
    140人看过
  • 著作权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吗?
    一、著作权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吗?著作权是可以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款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第四十二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二、《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
    2023-04-13
    471人看过
  • 著作权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吗?
    一、著作权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吗?著作权是可以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款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第四十二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二、《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
    2023-04-16
    88人看过
  • 网络信息保密制度
    为了加强我局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网络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成立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二、办公室全面负责全局计算机及网络安全保密工作,经常性地组织科室工作人员学习和培训计算机和网络安全保密知识,开展保密形势教育,使其懂得用涉密计算机上互联网的严重危害性,提高信息安全保密意识,熟悉有关规章制度,明确保密义务,掌握定密依据、定密程序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有关保密法规,自觉遵守保密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三、对计算机信息技术设备实行“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办法。科室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承担相应的保密工作责任。各科室的计算机实行专人专管专用。四、涉密计算机应当专机专用,如:财务的专用机。严禁涉密计算机与国际互联网相连,与国际互联网相联的计算机不涉密,即不得存储、处理、传递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信息,以保证系统的
    2023-04-30
    435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履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提前履行合同如果符合当事人约定的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提前履行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在合理情况下让其进行赔付、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下: 1、要... 更多>

    #履行职责
    相关咨询
    • 哪些是烟草行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规定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11
      属国家秘密的信息上网需经同级保密委员会同意,并不得传输到行业网络之外。
    • 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20
      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有效保护了公民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
    • 如何保护网络个人信息安全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5-13
      为了保护网络个人信息安全,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根据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等,采取下列措施: (1)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对个人信息实行分类管理; (3)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 (4)合理确定个人信息处理的操作权限,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5)制定并组织实施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6)法
    • 网络信息保密协议书/方式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15
      不可以签,网络信息保密协议书也可能是无良商家的诈骗手段,我们应该杜绝此类行为所以我认为不应该签写网络信息保密协议书
    • 网络信息犯罪案例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8-09
      是教育疏导。抓好军人道德、法规法纪和网络安全常识教育,使官兵充分认清网络文化中存在的负面影响,增强抵御诱惑的免疫力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二是警示引导。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进行反面典型剖析,引导官兵认清网络犯罪的危害性和做好防间保密工作的重要性。三是因势利导。顺应信息化发展趋势,在抵御和防范网络带来的消极影响的同时,合理利用网络信息资源,充分发挥网络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