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与外部的分配关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7:35:21 379 人看过

合伙人与外部的分配关系表现为回扣和佣金等一些非法或禁止的形式。业内人士对于此类分配关系多采用一种回避态度,实际上做的人比讨论的人多,外界对此多采用一种批评和指责的态度。对于外部的支付形式如回扣和佣金等等可能表现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其危害也是存在的。但当我们从更大的范围和不同的角度来看待合伙人与外部的分配关系可能会有不同的认识。

必须看到,合伙人与外部的分配名义上通常称为开拓费的支付,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它的存在程度、分配的比例在各个地区和不同业务上是不同的。从理论上讲,由于供求双方力量的不同,各自的地位不同,经营销售的手段和策略也必然取决于双方的地位和力量。在买方市场上,卖方处于弱势,买方对于卖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有选择权。销售业务的开拓费必然是不可少的支出。另外,由于审计鉴证服务属于非实体产品,质量具有不可观测性,这也给业务开拓费的存在创造了空间。加之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风险不高和行业内的竞争,使得合伙人与外部的这种特殊的分配关系成为一种相对普遍的形式。

在会计师事务所分配体制中,业务开拓费的存在也使非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或其他人员可以获得收益。只有当分配机制使参与利润形成的人员获得其预期收益时,相关各方的合作关系才能得以维持。由于会计师事务所不是靠资金来运作的企业,分配的机制使相关人员在辛勤劳动后,可以得到相应的回报时,即使不能成为合伙人,合作关系同样能够维持和发展。这种分配形式带来了跑单和挂靠人员的出现,也带来了质量问题和隐患。但由于审计风险的最终形成是由很多因素组成的,这种分配形式是否一定会使会计师事务所出现问题,也很难有明确的对应关系。

由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特殊发展经历,形成了改制后脱钩不彻底的现象。客户还是那些客户,会计师事务所也没有改变;由于业务开拓费的存在,这种纽带关系更加紧密。这也是业务垄断的一种表现形式。当我们看到合伙人与外部的非法分配关系时,总是想将其消灭。但问题是这些分配形式有着其存在的主客观条件而又无法消灭。唯一能做的事情就是减少这种非法分配关系的发生频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来确定审计业务也许是解决问题的一种办法,但这种方式是否能消除非法分配关系?其实,公开招标解决的只是价格问题,即价格的高低,而至于是否存在非法分配关系,则不能单纯通过这种方法得到解决。总之,笔者认为,对于非法分配关系的解决办法,应加大各个环节操作的透明度,让阳光成为最好的消毒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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