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需要临时周转和过渡时,应在协议中规定周转和过渡期。临时周转过渡期是指安置房不具备住房条件时,收入的收缴和收入的周转过渡安排期间,即安置房的建设期。因此,临时周转过渡期实际上是从旧房屋移交征收人拆迁之日起到新房搬迁之日止的时间。
临时周转和过渡期可由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收入在征收协议中协商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因征收的周转期、过渡期等原因与被征收收入不能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向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申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补偿决策中确定营业额和过渡期。
征收收入不能或者不愿意自行安排周转和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为征收收入提供周转房。(1)周转房位置的选择。对征收过程中不能自行上缴的已征收收入,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周转房。一般来说,房屋征收部门在为征收收入选择流通房屋的位置时,应遵循以下两个原则。一是房屋征收部门要与征收收入充分协商周转房选址,尊重征收收入对周转房选址的选择。二是要考虑暂时周转和过渡期征收收入的生产生活需要。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房,征收所得可以对征收所得表示异议。双方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有权申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2)周转房数量的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房数量,应当遵循以下四项原则。一是指征收所得原使用房屋的面积和自然数。第二是家庭收入结构和家庭成员的流动性需要转变。
第三是征收人安置补偿的房屋数量。四是安排周转房,使被征收人的收入可以分离,房屋可以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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