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20:05:44 161 人看过

江西省劳动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赣劳就[1999]69号赣财社字[1999]97号

各地、市、县(区)劳动、人事(劳动人事)、财政局: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以下简称“两个条例”)要求将失业保险覆盖面扩大到所有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并从今年1月份开始实行。国家下达我省的任务是,80万事业单位职工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基金征缴率达到90%以上。由于诸种原因,我省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不够理想,为加快这项工作的进度,确保我省失业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及缴费比例

凡本省境内经各级政府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建立的各类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纳入实施范围。

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事业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其职工按工资总额的1%按月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交纳失业保险费。

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各司其职,进一步强化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参保和基金的征缴工作。

抓好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参保和基金征缴工作,是今年我省失业保险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政府要以对党、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从讲政治、讲大局、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切实加强对事业单位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

1.业务主管部门都要按照“两个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精心组织所有事业单位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督促其按规定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两个条例”发布前成立的事业单位,其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时间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两个条例”发布后新成立的尚未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事业单位,其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从成立当月起开始。

2.人事部门要积极配合劳动部门做好失业保险工作,人事部门要将已开展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作的业务及相关资料移交给同级劳动部门,并介绍有关情况,协助劳动部门平稳衔接此项工作。同时要提供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工资基金等有关资料,帮助劳动部门掌握有关情况,有利这项工作的开展。

3.财政部门要大力支持劳动部门做好失业保险工作,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所需增加的费用支出,原则上按原有经费渠道列支,属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所需增加的开支,在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中统筹安排,其他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所需增加的开支在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中解决,事业单位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4.劳动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努力做好失业保险工作。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主动上门服务,宣传法规政策、培训业务骨干、争取支持;同时,要及时了解掌握工作开展的进度,通报有关情况。加强检查、督促。劳动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实施失业保险的“老大难”单位要按照“两个条例”的规定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手段予以处罚,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精心设施、狠抓落实。

事业单位实施失业保险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特别是在地方财政收入普遍紧张的情况,工作难度显得更为突出。因此,各级政府应协调有关部门,集中一段时间,狠抓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确保这项工作有一个良好的开端。并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失业保险覆盖面和收缴率任务。同时,要注重了解掌握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与省劳动厅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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