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抵押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8 10:10:17 130 人看过

土地抵押是不动产抵押的最基本形式,一般通过土地契约进行。抵押权本质是一种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即债权人在他人之物上得到偿还债务保证的一种担保物权。亦即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物权作为履行债务的保证。其实质在于为债权关系提供中介形式和物质保证,维护财产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需要申报的资料:

1、抵押双方申请书各1份;

2、抵押双方的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委托书原件各1份;

3、抵押双方的法人代表、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原件校核)各1份;

4、抵押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原件校核)各1份;

5、土地使用证原件;

6、土地估价报告1份,土地估价技术报告1份;

7、抵押宗地征地费、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的缴款证明1份;

8、抵押宗地内附着物的产权证明及承诺书各1份;

9、抵押合同原件1份;

10、借款合同原件1份;

11、抵押宗地图、坐标表原件各1份。

划拨土地抵押注意事项

(一)划拨土地没有产权明确的建筑物,仅以该土地抵押的,不可以抵押。划拨土地抵押需先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才能办理抵押登记。此种情形实质是只有划拨土地变更为出让土地才能办理抵押,变更前是不准许抵押的。

(二)以划拨土地上产权明确的建筑物抵押的,可以办理抵押登记。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建筑物办理抵押的,其占用的划拨土地也一并抵押。划拨土地可以先办理抵押登记,在实现抵押权时(例如执行阶段)补正瑕疵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对于办理了划拨土地抵押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抵押权有效。人民法院审理时,不应审查人民政府对划拨土地抵押手续的批准手续是否履行或完备,只审查当事人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办理抵押登记的,应认定抵押权人享有抵押权,有权对对抵押的建筑物和占用的划拨土地主张优先受偿权。

(四)对于划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执行,人民法院执行时需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原则人民法院应依法推动执行程序,但是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不同意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则人民法院不能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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