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2-11 02:43:03 90 人看过

一、借贷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借贷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效力,是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借条的法律效力是如何的

符合以下条件的借条是有效的:

1.订立借条时,当事人双方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在订立借条时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3.借条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4.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四倍。

打欠条一般需要写明以下内容:

1、欠款人与债权人的法定全名;

2、欠款的具体时间和欠款原因;

3、欠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4、还款的具体时间及付款方式;

5、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6、最后由欠款本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高利贷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高利贷的借款合同部分有效。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n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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