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芜湖市实际,现就贯彻执行《条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是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现代化建设大局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大的系统工程。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依据。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增强认识,准确把握《条例》的丰富内涵,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增强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学习贯彻实施。二是准确把握《条例》实施的重点和要求。一是严格规范征收程序。各级政府要严格遵守规定。在实施房屋征收时,要严格规范房屋征收程序的执行,认真做好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状况调查登记等工作,房地产估价包括行政机构的选择、征收决定书和补偿决定书的签发、法院强制执行的申请。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房屋征收计划管理,遵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各项规划要充分论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对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的,应当编制好房屋征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规划。计划一经批准确定,就要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认真组织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同时,要依法依规做好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四)及时披露各类信息房屋征收应当及时向被征收人披露和公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范围内的有关住房情况和家庭补偿情况,充分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和建议专家们。遵循民主决策、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5)坚持实行“先补偿后搬迁”
坚持文明征收,先确定补偿后搬迁。禁止暴力、威胁、中断供水、供电、供气和道路交通,强迫被征收人迁移。杜绝暴力搬迁和野蛮搬迁,严肃处理使用非法手段的单位和人员。(六)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对于《条例》实施前的项目,应当遵循“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执行原规定,但不实行行政强制拆迁。三是明确各级房屋征收部门职能。按照“分级管理、权责一致、重点下移、县级优先”的原则,确定我市各级房屋征收部门的职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房屋征收部门,而其所在市房屋征收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制定和征收补偿实施的监督指导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要会同市发改委、国土、规划、市容等部门制定具体工作程序和相关标准,指导我市征收工作。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的征收和补偿。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县区的房屋征收部门。
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各区设立的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理,各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更名为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各级房屋征收部门要尽快明确职责,充实人员,保障资金。市、县、区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公安、监察、审计、信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做好协调配合,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的指导,研究解决房屋征收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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