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买卖管辖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09:35:46 441 人看过

1、船舶买卖管辖权

因船舶买卖引起的纠纷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是合同纠纷,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的管辖权。船舶出售并不违反租赁原则

在船舶出售中,有时在卖方出售船舶之前就有租赁。一般国际惯例是,船东可以将租赁权益转让给买方,但除非买方和租船人双方同意,否则船东在租赁下的义务不能转让给买方。换言之,除非出租人与承租人协商同意出售船舶并获得承租人的同意,或者某些定期租船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允许出租人在船舶租赁期内出售船舶,中国海洋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出租人转让租赁船舶所有权时,不影响定期租船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但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船舶所有权转让后,原租船合同由受让人和承租人继续履行这是在不违反租约的情况下直接应用买卖原则。然而,尽管《海商法》要求应将船舶所有权的转让通知承租人,但并未规定应以何种方式发出通知,以及在出售不动产时未通知承租人的后果,要求通知承租人的原因是,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出租人出售租赁物时,承租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买受人购买租赁物。此外,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项法定权利,因此具有对抗第三方的法律效力

在中国法律中,未通知承租人的船舶出售是否有效尚不清楚。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未通知承租人的船舶买卖合同仍然有效,但出租人应向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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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5日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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