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描述:
老张拿着一份合同来咨询律师,他所在的A公司想起诉B公司追要货款,合同比较简单,基本内容老张也看得懂,但有一项内容老张不明白。
老张不明白的内容是:第十条诉讼和仲裁
如合同当事人发生争议,按如下方式处理:
(1)向被告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法院起诉
合同选择的是第(1)项处理方式。
但是,被告远在另一个城市,到那个地方仲裁对于A公司来说有很多困难,也增加很多成本。还有,仲裁到底是什么?和诉讼有什么不同?老张将怎样代表公司提起申请?
律师点评:
难怪老张会有这么多的问题,很多当事人都不明白诉讼和仲裁的区别。
让我们先来讲一下仲裁的起源:早在公元前5世纪,地中海沿岸一带海上交通发达,商品经济获得长足发展,商事往来增多,商人之间的纠纷亦逐渐多起来。在解决纠纷的实践中大家发现,共同委托德高望重、公道正派、行业知识丰富的第三人对纠纷进行居中裁判的方式,既简便易行又能为大家所接受。这样就逐步自发地形成了由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约请第三者居中裁决其纠纷的习惯,这就是最早的仲裁。中世纪时代,仲裁作为一种商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日趋成熟并逐渐确立了其法律地位,最终演变成我们现在看到的仲裁制度。
尽管现在的仲裁制度系由法律确定其法律地位,并有着更为严格的管理制度,但仲裁起源于商事自治的特性仍保留并体现在仲裁的每个环节中。在实践中,仲裁和诉讼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不同:
(一)受案范围不同
仲裁侧重于商业交易引起的纠纷,对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具有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仲裁机构不予受理。行政争议也不在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之内。
(二)仲裁需依据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或在合同中订立有明确的仲裁条款。同时,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必须明确约定仲裁机构,否则视为无效。
(三)审理人员不同
诉讼案件由法院指定法官审理,当事人不能选择法官。仲裁案件中,当事人具有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仲裁员的权利,而仲裁员自身,可能是律师,可能是学者,也可能是业界专家,这使得仲裁员看待事情的角度和法官会有所不同。
(四)审理程序不同
仲裁制度是一裁终局的,不存在诉讼中的二审或再审情况。在实践中,仲裁机构对于程序的掌握也比法院更为灵活一点。
(五)受理费用不同
通常来说,仲裁案件的受理费用比法院单次诉讼受理费用高。当然,也有个别地方的仲裁机构不同。
可以看出,仲裁作为一种商事自治制度,更多的强调效率、简捷;而诉讼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力的体现,具有更多的法律强制力的色彩。
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尽管裁判者的角度不同,但仲裁裁决也是根据法律规定作出,且仲裁裁决同样具有法律强制力。当然,因为仲裁机构本身并不具有司法权力,所以对于仲裁裁决的执行以及仲裁过程中的保全,当事人在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后,将由仲裁机构提供给法院处理。
诉讼和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通行两种方式,各有千秋,当事人可以依据纠纷的性质和自身的需要选择。但是,有两类案件不建议当事人选择仲裁机构:
一是需要诉前保全的案件。目前,对于仲裁受理前需紧急保全的案件,由于仲裁机构很难在较短的时间内和法院协调,基本上无法完成。
二是案件标的额较小的案件。根据律师个人的实践经验,案件标的额较小且法律关系相对简单的案件,当事的人诉讼成本会比仲裁成本更小一些。
律师支招:
律师给老张解释了仲裁和诉讼的区别后,进一步对老张不解的合同条款作出解释:
该合同条款只约定了由被告所在地的仲裁机构裁决。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被告所在地确实有确定的惟一的仲裁机构,则应由该仲裁机构受理,如果没有,则仲裁条款无效。经律师核实,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所在地并没有仲裁机构,所以,该仲裁条款应该无效,老张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到被告所在地或者送货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听了律师的解释,老张才转忧为喜,直说运气好——因为这个合同的送货地恰好在本市,老张可以踏实进行这个诉讼了。但律师还是建议老张,以后再签署合同的时候,一定要谨慎的审查合同内容,在商业交易中,未雨绸缪永远比等待运气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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