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问题分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6:32:58 92 人看过

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件的特点

通过对各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数字分析显示,该类执行案件有以下特点:

1、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大家知道,随着我国经济的全面发展以及现代人们生活和工作的需要,单位和个人购置的各种车辆急剧上升,这无疑给社会增加了更多可怕的马路杀手,故而使交通事故频繁发生。由于我国的保险等社会保障机制滞后,受害人在得不到满意赔偿的情况下,大多数采取了到人民法院打官司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使该类案件逐年不断上升。

2、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率低。邓州市法院2003年至2007年共执结该类案件74件,其中法院受案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仅有12件,自动履行率占执结案件总数的16.2%,其他62件案都是在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后才得以执结,但仍然还有将近50%的案件根本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3、执行标的额越来越大,案件得到根本执结越来越难。从上述表中可以看出,2003年,该院受理21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平均个案赔偿数额为1.9万元。2007年受理55件,而平均个案赔偿款额已增加到3.2万元。其中最大的一个案件,肇事者被判赔偿受害人各种费用共计32万元,这在经济相对不发达的邓州地区来说,无疑是个天文数字,故而很难执行到位。

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难原因

从统计数字可看出该类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被执行人无赔偿能力。笔者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赔偿能力,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难以执行的主要原因。主要表现在:一是该类案件的被执行人多为下岗职工或农民,为谋生路借钱或靠贷款购买车辆搞客运或货运生意,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而致人死亡或伤残,很难支付高额的赔偿费用;二是购买二手车或证照不全的车辆,甚至是报废的车辆。此类车辆安全隐患多,往往在没有赚到钱时,可能就发生了交通事故,即使再想转让车辆也因车辆状况不好,难以售出好价钱,最终的结果是无钱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2、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导致案件难以执行。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往往考虑到难以赔付受害人的各种费用,就采取肇事后逃逸的方法来躲避公安交警部门的处理、法院的审判、法院的执行等。有的则以转移财产,然后再外出他地长年打工不回的方法拖延、对抗执行。

3、肇事者即被执行人被判刑,家里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肇事者的家人又不愿协助法院执行,造成案件久拖不能执结。

4、肇事车辆不及时办理相应的车辆保险,是造成该类案件执行难的又一个原因。大多数车主由于存有侥幸心理,以及客观的支付能力所限,不积极甚至根本就不准备办理各类车辆保险,即使办理了保险,由于相应的法律法规缺失,法院在对保险金予以执行时也常常会遇到保险公司不予协助执行等难以执行的情况。

5、交警部门对肇事车辆暂扣后处置不当也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原因。交警部门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主体,当发生交通事故对肇事车辆暂予扣押后,有可能碍于人情、关系,在只收取了肇事者少量医疗保证金的情况下,就放走了已扣押的车辆,致使部分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如果法院的赔偿数额高于交警部门收取的医疗保证金数额,此时,法院若想再对肇事车辆采取查扣措施,可能早已被肇事者转移或变卖,从而造成执行难。

6、部分法官缺乏执行意识,就案判案,造成执行难。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到法院后,有的当事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及时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法院则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而有的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认为案件诉讼到法院就是法院的事,法官又未尽到提醒义务,该保全的财产既没有通知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亦没有依职权进行保全,这就给肇事者创造了转移财产的机会;有的案件审理时间过长,加之对已查扣的车辆保管不善,待案件审结进入执行程序后,查扣的车辆可能因停放过久已物非所值,有的甚至还要支付相应的停车费用,造成本来可以执结的案件而无法执结,

三、解决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1、加强诉讼保全力度,注重审执配合。为了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案件在审判阶段即应做好诉讼保全工作。即在案件受理后的第一时间与交警部门配合,及时采取对肇事车辆的查扣工作以及对车辆、保险理赔款项的保全措施等。特别是对有可能贬值的肇事车辆,在原告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后,应及时裁定先予执行,为下一步的执行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此外,在审判阶段,审判庭应多做调解工作,特别是对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可以利用肇事者面临被判刑的压力,做好附带民事赔偿被告的工作,力争使民事赔偿部分得到调解结案,便于将来的执行。

2、公安交警部门应增加协助和配合意识。一是交警部门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即应在第一时间对肇事车辆采取暂扣措施;二是交警部门调解未果且有可能诉讼到法院的案件,对肇事者预交一部分医疗等保证金后要求放行暂扣车辆的,交警部门一般不应准许,情况特殊的,其预交的保证金数额一定要高于可能的赔偿数额;三是对有可能提起诉讼的案件,交警部门应做好与法院衔接工作,比如办理肇事车辆的暂扣与诉讼保全的交付手续,以及提取、交付事故责任人预交的医疗费保证金交付等工作。

3、完善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及保险理赔规定。实践中,法院在对交通事故车辆的保险理赔款项执行中,经常会遇到各种阻碍,比如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拒不配合等,使理赔款难以执行。因此,应修订和完善现行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处理的法律法规,以及保险理赔的有关规定。同时,要加强与保险公司的沟通工作,强化保险公司的协助意识,使涉及保险理赔款项的执行难问题尽早得到解决。

4、积极倡导和谐执行理念,多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沟通工作,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尽量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特别是对正在服刑的被执行人,要多做其亲属、朋友工作,共同出主意、想办法,或促使其家人制定出分批的赔付计划,代为履行赔偿义务,以利于案件早日得到执行。

5、建立执行救助基金,并将其纳入社会救助体系。执行救助基金的来源,可由各地法院积极与当地党委、政府协调,争取得到党委、政府的支持。即由政府财政拨付专项款项,专门用于对那些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又确实困难而得不到及时赔偿的案件,通过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分批给予适当救助,缓解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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