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财产保全的解除及其执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4 11:3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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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裁定的方式作出保全决定后,应及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立即生效,予以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保全决定后,如遇下列情形可解除保全:①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30日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③司法实践中,如果人民法院裁定诉前保全后,基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和解,申请人可以申请撤销保全,或申请保全的原因已不存在,人民法院均可解除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应当发布解除保全的命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解除保全的命令由执行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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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保全措施前,可告知申请人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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